05.15 赵县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 不起诉宣告及训诫仪式

赵县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 不起诉宣告及训诫仪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近日,赵县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告及训诫仪式,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进行了教育训诫。

2017年8月7日晚,郝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郝某某头部受伤。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过失犯罪,仅造成郝某某自己受伤,无其他纠纷;郝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郝某某案发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经讯问郝某某能认罪、悔罪,法律援助律师亦提出不起诉的检察建议。经综合考量,我院对郝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举行了不起诉宣告及训诫仪式。在训诫仪式上,检察官向郝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阐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分析了本次犯罪的成因及危害,并对郝某某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郝某某现场写下了悔过书,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以后不再喝酒,要学习法律知识,好好工作,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郝某某的母亲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谢,感激检察机关能给郝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要严加看管、严格教育郝某某。承办检察官还将联系方式留给郝某某,方便其在今后学习、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

“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总方针,通过这次不起诉宣告及训诫,既使该名未成年人得到了教育和感化,又使其决心悔过,挽救了一个刚步入社会的青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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