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江苏税收“黑名单”补缴金额全国居首

206户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补足税款15.71亿元

本报讯 (通讯员 苏 穗 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省国税局日前在官网上公布了4月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11户企业因不缴或少缴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从2014年10月至今,江苏国税已先后25次对社会公布了1284户纳税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206户当事人迫于“黑名单”压力,按照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动足额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累计金额高达15.71亿元,补缴金额位居全国榜首。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正式启动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设。省国税局随即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黑名单”案件公布的级别、标准、内容、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从“黑名单”公布工作起至今年4月,江苏国税累计公布“黑名单”1284起,排名全国第一。其中,偷税案件232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023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9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11起,其他案件9起。

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让不少纳税人“脸上无光”,而随之而来的多部门联合惩戒,更让这些企业压力倍增。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对重要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省信用办、公安厅和财政厅等24个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2016年4月12日,江苏省出台《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将税收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等级。纳税人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时,将会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税务机关也会将其列入高风险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初步形成。

公布黑名单并不是最终的目的。2016年4月16日,总局启动了信用修复建设,对税收“黑名单”增加了救济措施。对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截至目前,江苏国税已将206户该类企业撤出“黑名单”,降低了其在社会信用上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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