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還沒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物業管理有權收取物管費嗎?

Jjie1171344956


以個人感受是一分不交。可是,我們鬥不過物業,也鬥不過物業背後的團體利益。我們唯一合法的那就只有很無奈的繳費吧。否則,物業真的會起訴你。


1.不要以為物業沒有跟你籤合同,物業就不可以收費。一般來講,前期物業是開發商代替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交房時,物業會要求每一位業主簽訂小合同,並預先繳納一年物業費和相關押金。其實這些押金足夠抵扣兩年物業費。

2.前期物業合同一般三年,也有開發商簽訂五年合同。但是合同裡有明確規定,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物業合同自動作廢。需要和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很多小區在物業和相關利益集團的阻撓下,業主委員會成立幾乎都是夢。

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了,那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的前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順延有效期,按實際服務時間收費。不管服務質量只管服務時間。

4.業委會成立後,根據業主大會授權可以和物業簽訂合同。也是不需要跟每一個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可以根據業委會簽訂的合同提供服務並收費。

其實不管物業公司跟誰簽訂合同,重要的是要能夠不折不扣的為業主服務。做好服務,自然能夠更好的收費,也能夠讓業主理解物業公司的工作。物業能從根本上改變觀念為業主服務,而不是欺詐業主,盜取業主相關費用。業主自然擁護物業的工作,積極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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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業主如何理解簽定物業服務合同

一、物業合同

1、前期物業由開發商與委託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有完善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表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沒有進行選聘或續聘程序,原合同有效延續,事實管理服務有效合法。

4、物業服務合同不適宜與業主單個籤合同,因為是集體公共服務,不可能因少數業主不同意減少或增加服務。所謂的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有業主的執行機構代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二、沒簽合同是否可以收費

1、如果符合上面(一)的條件之一,都屬於有效的事實服務合同,是可以收費的;

2、如果臨時換一家物業公司,臨時託管,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維持原收費標準,也是合法有效的。

3、如果是上面條件都不符合,也沒有任何組織單位委託,那就不能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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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為物業公司需要業主還沒有入住是就要提前完成很多相關服務,所以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合同是與開放商簽署的。

第二、如果小區合理召開了業主大會,選舉成立了小區業主委員會,那麼業主委員會隨時可以終止前期物業合同,解聘或者續簽新的物業合同。這個時候是小區業委會代表業主跟物業公司簽署相關物業合同。

如果小區沒有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召開過全體業主大會(小區所有業主裡50%以上業主同意)投票決議,那麼這個時候的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並且繼續為小區提供相關服務,業主也享用到了提供的相關服務,那麼因為物業公司沒有可簽署相關協議的人,那麼可視為事實服務關係,自動續簽相關前期物業合同,只到小區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合同停止。



所以說,物業公司不是跟業主單獨來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的,是跟業主的代表來簽署相關協議。如果是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並召開過業主大會投票決議並授權給了業主委員會,提前通知,解聘了這個物業公司,那麼在新的物業公司接手或者自行管理小區時,那麼這個時候的情況才可以視為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相關服務協議。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依然繼續提供相關的服務,很多情況下都視為自動續簽物業合同的。同時業主和小區也享受到了物業提供的相關服務,所以物業是有權收取相關費用的。


天空散雲


還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物管費嗎?

這個問題問得殘缺不全,回答的路數各不相同。 提問人以什麼身份在問這個問題?

如果是開發商的員工,那就是沒頭腦,這種地產員工最易闖禍,連這個問題都不知道,怎麼在地產公司混?應該辭職!在此不予回答!

如果提問人是購房人,那就可以理解了。回答你:作為業主的你是沒有機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上簽名的,無論是誰,作為準業主或者是業主,都沒有資格以個人的身份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國內相關的的物業法規,一般情況下,有資格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兩個單位組織:一個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另一個是小區業主委員會。

如果出現了特殊情況,那麼當地的社區也有資格臨時替代業主委員會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反正簽字沒業主啥事。

筆者推測提問人的背景是應該剛拿新房,度過了新房喜悅期後,不知怎麼地就想起物業管理費這麼嚴肅的問題了,於是開始認真的思考。


筆者來聊一聊。在江蘇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如果想要出售商品住宅,必須在銷售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那是什麼時候呢?

通行的做法,開發公司在小區工程立項之後、開挖地基之前就已經準備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這個過程順利的話約需兩至三個月,它必須在小區第一標段棟樓蓋到二層樓這個節點前完成,才能不耽誤房產銷售工作。從第一套房子銷售開始,一直到一期標段交付,跨度1年以上。

所以說,你是在江蘇買房的話,你現在這套房的物業服務合同至少是一年多前就已經簽訂了的。 可能你買房的時間較早,也沒好好看購房合同,也許因為時間過久,已經忘記了購房合同中有關物業管理的約定,合同上面清清楚楚地說明有關物業管理的事項。 特別是繳納物業管理費是在交房拿鑰匙的次月開始計算。

以上說的是在江蘇的情況,其實其他省市也都差不多,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回過頭自己去查一查購房相關的文件資料。 所以你不用擔心,你所在小區是簽過物業服務合同的。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這個問題有點新鮮,凡是購買新房入住,必須要同物業辦理新房交接、驗收、入住手續,新房交接是物業代表開發商向業主移交房產,包括使用說明書等材料,鑰匙。驗收,是業主對所接手的房產挑毛病,經物業聯繫開發商對存在的問題統一進行維修,入住手續要與業主籤物業合同,和業主公約,籤裝修協議,和裝修注意事項,收取裝修押金等工作內容。從雙方籤合同開始開發商如約向業主交接了房產。完善了法定程序。購買人正式成為了業主,就是從這一刻起,業主對戶門內的個人使用部份行使業主法律規定的權利了,如裝修風格、材料怎樣使用等等。就是從這一刻起,在雙方合同約定下,你以經把個人的產權股權公共區域,公共綠化,設備設施,環境衛生,秩序誰護,消防安全防範等工作正式的交給了物業來管理了。物業要依據合同,依據法律法規,依據各級政府制定的管理規定向業主提供服務。業主也要依規交費。但有業主說沒簽合同,應該說你買的二手房,你是向前業主買的房產,你才是新業主,新業主雖然沒與物業籤合同,老業主以經以你購買房產的業主身份與物業簽完合同了。籤合同是一個方面,對你是個人,對物業來說個人單個業主是極少人,沒有啥影響,關健問題,你從購買入住時起。每時每刻都在享受物業服務。交費是應該的。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你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不過我沒有查相關法規,在法律層面上無法給出答案。不過從現有的商品房接房程序上講,任何小區先期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單位指定。開發商通知你接房時,你實際上是在物業公司接房,接房簽字文件中也有與物業簽定服務內容。所以從接房之日起就應交付物管費,至於交多少,一般沒辦理裝修手續之前是交一半吧。如果業主對開發單位指派的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在%70業主同意前提下,另行選擇物業公司。


皓泉裝飾1


物業合同不需要和單個業主簽訂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法釋(2009)8號文件


瑣事漫談


還沒有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否事要向物業公司交納管理費。出現這種狀況有下面幾種情況:

1.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了,但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還沒成立無法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這種情況是要交物業管理費的。

2.物業公司與舊業主委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了,但新的業主委員會還沒選出無法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這種情況是要交物業管理費的。

3.業委會與新的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是舊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願退場,這種情況可以不向舊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物業管理費。

4.舊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辭而別退場。由居委會臨時指定物業管理公司代管,這種情況是要交管理費的。


w苦行僧


任何業主入住是辦理入住手續,簽訂業主須知,等等手續有些隱性條款已經默認了你對開發商前期物業服務的認可,如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在樓盤入住率達到60/100後成立業主委員會自主選擇物業!業主的所有維權行為都應該在交納物業費的前提下才被法律首肯!


號角催人紅旗飄


現狀,物業公司進小區是不需要業主問意的,大多都是房產商弄來前期物業,因物業公司是小區主人,業主是卜人必須向物業公司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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