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中院执行法官巧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仅用15天时间,顺利执结一起涉及四万余元欠款的执行案件。
在“限高”的“紧箍咒”下
尝到失信苦果的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
一次性交纳了所有执行款与执行费用
案 情
据了解,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某园林绿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于线上线下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追加常州市金坛区某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决定对其立即采取“限高”措施,查封其银行账户。
被执行人出国前夕,发现自己已被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无法购买机票。
焦虑万分的被执行人急忙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请求和解。经执行法官调解后,被执行人自愿交纳了所有执行款、执行费用等共计四万余元,案件得以彻底执结。
法
律
链
接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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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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