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重點駕駛人安全提示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規定,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

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公安部令第139號) 規定,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12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一次記6分。

5.客車超員不僅影響車輛使用壽命,而且還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客車超員後,載質量增加,輪胎負荷加重,制動距離延長,影響車輛轉向性能與制動效能,嚴重超員還會因輪胎負荷、變形過大而爆胎。同時,超員客車一旦發生事故,會加重損害後果。

6.客車駕駛人應確保車輛載客人數不超過核定人數,自覺做到不超員載客,保障自身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7.車輛在超員狀態下,載質量增大,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害性也相應增加。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請拒絕駕駛超員車輛。

8.客運企業和駕駛人要認真落實安全告知制度,在發車出站前,應檢查人數,告知乘客車輛核載人數,嚴禁超員。客車駕駛人要提醒乘客繫好安全帶並承諾嚴守安全駕駛要求。乘客應按照駕駛人提示安全乘車,並對客運企業和駕駛人安全告知執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9.客運企業和駕駛人要依法履行安全職責,發車前應核查人數,嚴禁超員,確保乘客繫好安全帶。

10.道路客運車輛發車前,駕駛人要向乘客進行面對面“五不兩確保”安全承諾:不超速、不超員、不疲勞駕駛、不接打手機、不關閉動態監控系統,確保乘客繫好安全帶,確保乘客生命安全。

11.客車駕駛人駕車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不接打手機,不與同車人員閒談。遇有情況提前減速,發生事故或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在車後規範擺放警示標誌牌,疏散乘車人員至安全地帶等候,並及時撥打報警電話。

12.客運企業及駕駛人要嚴格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的規定。實行接駁運輸的客車,要嚴格遵守夜間行車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的規定,嚴禁超速、超員、疲勞駕駛。

13.中午和午夜是最容易疲勞的時段,一旦覺得睏倦、精神不佳,要及時停車休息,繼續行車非常危險。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應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

14.駕駛長途客車,請注意停車休息。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白天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

15.旅遊景區多位於山區、農村,急彎陡坡路段多,不熟悉路線易發生翻墜事故。旅遊客運企業及駕駛人出發前應充分了解旅遊線路沿線路況和天氣,掌握應急處置知識,做到老路不大意,新路要小心!

16.旅遊景區多位於山區、農村,道路技術等級低、防護設施差、臨水臨崖多,極易發生事故。廣大旅遊客運駕駛人,發車前應全面瞭解沿線路況與當地天氣,檢查車況,行經上述路段要謹慎駕駛,時刻注意沿線警告標誌,遇對向來車主動避讓,嚴禁強超強會。

17.“營轉非”客車即“營運客車”轉成“非營運客車”。“營轉非”客車嚴禁從事長途客運或者旅遊包車等營運工作,且須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報廢年限進行報廢。

18.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等運輸車輛未按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正常顯示的,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

19.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企業不按規定落實監控措施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0.當您外出旅遊選擇包車服務時,請務必選擇具有合法營運資質,不要乘坐私攬客源的無資質的違規客車。如發現駕駛人有超速、超員、疲勞駕駛,以及接打手機等危害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勸告、制止、舉報。

21.包車出行,請到正規專業交通運輸單位租用有營運資質、安全性能可靠的車輛。正規車輛外部噴印有企業名稱或者標識,車廂內顯著位置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錶,前風窗玻璃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誌牌,配備駕駛經驗豐富、無嚴重交通違法記錄的駕駛人。包車出行時,還要留意是否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22.客車超員影響車身穩定性,導致車輛制動性能下降,嚴重危害行車安全。校車、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請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運學生,切勿超員載客。請學校及學生家長積極配合交警,主動監督並教育學生自覺抵制超員車輛。

23.駕車使用手機接打電話、收發短信、刷新微博或微信,會分散駕駛人的注意力,影響對車輛的正常操控和對道路交通情況的及時判斷。尤其遇到突發或緊急情況時,駕駛人往往會因措手不及出現操作失誤,引發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高。

24.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時,應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至應急車道,在後方15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並將車上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規定,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記6分。

28.危化品運輸必須辦理“準運證”,按規定時間、規定路線運輸,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隨車人員要配備防護服,易燃易爆品不能在高溫下運輸,裝卸工具要有除火花措施,必須有防水、遮陽措施。

29.危險品運輸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裝載、運輸危險貨物,加強對危險品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確保駕駛人、押運員培訓合格、具備資質,確保車輛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30.運輸液體危險貨物,要在出車前檢查緊急切斷閥有無腐蝕、生鏽、裂紋等缺陷,有無鬆脫、滲漏等現象。裝卸作業完畢後,必須立即關閉緊急切斷閥,確保緊急切斷閥在除裝卸工作之外的所有情況下,均處於關閉狀態。

31.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要提高安全意識,上道路行駛前及運輸的全程,要保持緊急切斷裝置關閉,確保無損壞、無洩漏。充裝危險化學品上路行駛前及運輸全程,必須保持緊急切斷裝置處於關閉狀態。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未按標準規範要求安裝、使用緊急切斷裝置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請液體危險物罐車駕駛人、管理人、相關企業認真檢查車輛安裝、使用緊急切斷裝置情況。

32.危險品運輸車輛應在出發前確保車輛號牌安裝完好,安全檢驗標誌、保險標誌放置正確,並隨車攜帶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選擇通行條件較好的合理行駛路線,行駛過程中要保持安全車速。運輸劇毒化學品車輛要按照公安機關批准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

33.駕駛危化品運輸車輛,要嚴格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設置懸掛危險品警告標誌並保持清晰,不違規裝載、不超速行駛、不疲勞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危化品洩漏、燃燒等情況,危化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報警,並迅速組織周圍車輛和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區域,切忌停留、圍觀。

34.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貨物運輸車禁止通行區域。運輸劇毒化學品車輛要按照公安機關批准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

35.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出現車輛故障、事故、貨物漏灑等緊急時,要根據貨物的爆炸、易燃、腐蝕、劇毒等不同危險特性,按照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和操作規程妥善處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