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到底归谁?

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父母都会出资一部分,那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到底归谁呢?

一、法律依据有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为夫妻一方财产。

简单来说,夫妻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钱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买房;结婚后,一方父母出钱的,即视为该笔钱赠与给夫妻双方买房。当然,法律并不是硬性规定的,若将该笔钱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也是有效的。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到底归谁?

二、父母出资,产权归属情况有哪些?

1、 父母出全资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并非理所当然归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若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也是可以的。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当然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成按份共有形式,并可约定各自的份额比例。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共同共有,双方对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不能因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应热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同样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即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很常见,争议颇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即为处理这种情况而作出规定。即此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 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情况

离婚时,若其中一方主张购房款系向其父母所借,并提出借据予以证明。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予认可,法院一般不理会该借据,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应再另外向法院起诉。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到底归谁?

三、子女自己出资,产权归属情况有哪些?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

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一方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房屋很可能判给登记一方,未登记一方最后可能人房两空。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房屋产权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清楚房屋产权的归属,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 链家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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