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6 重大政策利好: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快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为“减半征税政策”,是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扩大减半征税政策的范围,多次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不超过3万元起步,逐步到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17年6月提高到50万元。50万元的执行期限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本次调整则将上限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100万元,执行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次政策调整中的大幅扩围、提前调整以及执行期限追溯到今年年初为起点等三大亮点,彰显出国家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负担、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迫切和决心。政策出台,将使一大批中小企业受益,对企业减轻负担、改善经营状况、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明显效果。

【通知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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