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6 重大政策利好: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至100萬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快評】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簡稱為“減半徵稅政策”,是我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稅收優惠政策之一。

近幾年來,國家不斷擴大減半徵稅政策的範圍,多次提高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不超過3萬元起步,逐步到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17年6月提高到50萬元。50萬元的執行期限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本次調整則將上限從50萬元大幅提高到100萬元,執行期限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次政策調整中的大幅擴圍、提前調整以及執行期限追溯到今年年初為起點等三大亮點,彰顯出國家對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負擔、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迫切和決心。政策出臺,將使一大批中小企業受益,對企業減輕負擔、改善經營狀況、增強企業發展後勁有明顯效果。

【通知全文】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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