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慈善的“捐”與“託”

2016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正式生效, 由此,做慈善既可以選擇慈善捐贈也可以選擇慈善信託。

隨著社會財富的快速積累,很多財富擁有者在創富後都懷揣著回饋社會的情懷,然而慈善的執行卻常常事與願違,甚至令人困擾。到底“捐”還是“託”?慈善家究竟要如何選擇?本文中我們將分享一個真實的慈善信託案例。

慈善的“捐”與“託”

王老是北方某市值幾百億的醫藥公司的大股東,他不僅是個體育迷還特別熱衷於慈善,過去三年平均每年都通過紅十字會向足球行業捐贈近億元人民幣善款。對於慈善的安排,王老也曾有過很多想法。最初,他曾想過像洛克菲勒家族那樣設立家族基金會專門負責家族慈善事務,可苦於一家人商務繁忙,無力組建和監管專門團隊做慈善。後來,他也想幹脆像過去一樣直接把錢捐出去,但又擔心對善款的使用無力掌控,心裡也不踏實。同時,他還希望兒子小王日後繼承家業的同時也繼承他的慈善衣缽,繼續資助國家的體育事業。 最終在專業人士的建議他選擇了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的法律架構更符合公益規律,更能滿足社會對資源再分配的需求。

“善款到底怎麼捐?捐給誰?萬一被人濫用怎麼辦?”這是王老和很多慈善家面臨的難題,而慈善信託恰恰可以令這一難題迎刃而解。依據中國《慈善法》規定,做一個慈善信託,你只要把慈善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或者慈善組織,就可以將一個模糊的慈善想法變成現實,幫助很多不確定的人,比如資助體育或者關注留守兒童。相對於慈善信託,慈善捐贈則沒有這麼簡單,慈善捐贈必須有清晰、明確的被捐助對象,因此做出慈善捐贈的決定自然需要耗費更多時間、精力。公益本質上就是通過資源從富集向匱乏的流動來增加弱勢群體的福利,因而具有高效、普惠的特質,慈善信託在這個方面比慈善捐贈更具有優勢。

慈善信託能有效避免善款被浪費和濫用。

我們聽過類似的新聞:社會公眾把辛苦錢捐贈給山區某個患白血病的少女,結果少女不治身亡,而她的兄弟姐妹則拿著剩下的幾百萬捐款酗酒和賭博,各種揮霍。當捐助人想要索回捐款,少女的兄弟姐妹們拒絕了,“憑什麼呀?這是大家給我們家捐助的錢啊!”在這個案例中如果捐助人通過慈善信託資助這個白血病少女,則可以避免善款被揮霍的結局,因為慈善信託會受到信託監察人或者社會公眾的監督,善款只能適時、適量地用來給白血病少女治病,而不可能有餘錢供其兄弟姐妹揮霍,餘錢去哪裡了?餘錢會被用來救助其他的白血病少女們。這就避免了善款被浪費的情形,提升了慈善資產的使用效率,符合公益規律,能更好地滿足社會對資源再分配的要求。

慈善的“捐”與“託”

作為王老的選擇,其慈善信託可以更靈活,善款不會被浪費,除了支持足球,還可以贊助其它體育項目,還有運動員的職業病防治等等,慈善目標和善款均可以良好匹配。

慈善信託可以永續存在。

人生不過百年,而慈善信託卻可以持續幾百年,錢財終將散去,慈善精神卻可永存。一個人通過信託做慈善,其幾代家族成員都可以參與到慈善中來,這不僅傳承家族的慈善精神,更可以促進家族成員間人際和諧。

在慈善信託中,尤其是用股權做慈善信託,可以形成股權沉澱,當慈善信託的設立人長眠於地下,其設立的慈善信託卻生生不息地讓很多人受益。而慈善捐贈具有瞬時性,無法永續存在,受贈人死亡後,慈善捐贈則不具有繼續存續的意義。王老在意識到不但他的兒子而且他的孫子女甚至孫子女的子女都可以繼承他的慈善衣缽支持體育事業,深感欣慰。

慈善信託中的慈善資產具有法定的獨立性。

慈善信託中的受託人不得將慈善資產混同為自有資產;受託人濫用慈善資產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因為受託人具有法定的忠誠義務。而慈善捐贈的受贈人則可以自由使用慈善資產,除非捐贈人有特別要求。因為慈善捐贈中的慈善資產不具有獨立性,受贈人也不具有嚴格的忠誠義務。

王老內心一直擔心之前捐贈出去的善款被某些人濫用或者做些錦上添花的事情,而真正需要資助的運動員反而沒有得到好處,比如說世界舉重冠軍辛苦訓練多年,才能在奧運會比賽中為國爭光,可是退役後由於缺乏生活保障和其他謀生技能,只能淪落到澡堂幫人搓澡,十分悲涼。王老擔心的不是他的錢,他擔心的是錢沒有花對地方。

慈善的“捐”與“託”

針對王老的顧慮,可以設置以下解決方案:首先,如果王老繼續選擇慈善捐贈方式資助體育事業,則可以在捐贈合同中載明捐贈的範圍,受贈人必須在財務報表中單列受贈錢款賬目,並對善款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披露;其次,如果王老採取慈善信託方式捐助體育事業,則慈善信託中的慈善資產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受託人具有法定的嚴格注意義務及披露義務,可確保善款儘可能以王老希望的方式被使用。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對慈善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具有法定的披露義務。

就這一點而言,慈善信託比慈善捐贈更有優越性。王老2015年經朋友介紹也曾經想向某著名家族基金會捐款1000 萬資助體育事業,“我要求對方定期披露善款使用情況,但對方拒絕了。該家族基金會聲稱其只在年終依法披露善款使用和慈善活動的開展情況。”王老的要求很正常,該家族基金會也沒有錯。因為慈善捐贈沒有要求嚴格的披露義務。捐贈合同具有很強的意定性,受捐人對捐贈人有特別要求也未嘗不可,這有利於受贈一方更靈活地使用捐贈款開展慈善活動,不過這可能排除了捐贈人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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