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国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购“无王管”将成为过去式!

国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购“无王管”将成为过去式!

说到微商、代购,相信小伙伴们都非常熟悉,因为这些都遍布了你的朋友圈,可谓说包罗生活方方面面的产品,应有尽有。。。然而,人们对于微商、代购抱有不同的看法,除了中立的意见,有些人认为微商卖的都是假货多,信不过,也有些人通过微商确实买到了物美价廉的宝贝。

国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购“无王管”将成为过去式!

其实,大家所认为的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微商是互联网新时代的产物,确实有些小企业通过微商渠道做大做强,但因为微商是监管盲区,也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朋友圈做微商为名进行诈骗。有些商家只是负责“复制-粘贴”,连自己都没用过的产品就发到朋友圈说如何好如何好,甚至有些人公然买假货,乱象横生,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不管是不是朋友,见一个就屏蔽一个,可谓是对微商狠之入骨。


难道,微商、代购就要这么乱下去了吗?

NO!好消息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啦!

国家出狠招了,微商、代购“无王管”将成为过去式!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意味着微商、代购将纳入严格监管范围,同时,还要向国家纳税。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售卖的商品会受到严格监管,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


国家出这招,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因为多了一份安全,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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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货的几率小了!

该法实施以后代购、微信朋友圈卖假货、劣质商品,恐怕不会那么容易了。的确,

监管越来越严格,我们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率也会越来越小。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平台上卖家的商品有问题,比如奶粉是假的,红酒、化妆品是是假的……那么平台也得承担责任。这样以后在大型电商平台买东西,更加放心,更有保障。

严禁刷“好评”、删“差评”。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简单来说就是禁止“刷好评”、“删差评”,否则最高罚款50万!

不得无故拒退押金。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以后再无“订了就不给退”的霸王条款了!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给微商、代购带来一定的影响,并不是打压电商平台,而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有更好的消费环境,这也是国家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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