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电子礼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18日献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 长王永昌
2018年9月4日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电子礼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不合格电子礼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产品质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环保法》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礼炮是指使用液化气、氧气氢气、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混合在铁管内,由电子点火装置点火后形成气体燃爆。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献县境内使用、经营生产不合格电子礼炮。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局负责向城区内电子礼炮经营者发放取缔道知,依法取缔并没收相关设备:
1、没有合格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合格证、质检报告
2、安装设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
3、发出声音超出国家规定分贝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子礼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违反相关规定制造、买卖、使用有爆炸性、危险性电子礼炮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车载电子礼炮车不仅噪音扰民,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煤气发生泄漏,又遇明火发生的起火事件。还有就是市场上一些"三无"礼炮产品,还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在礼炮设计和生产上就有很大缺陷,没有安全标示和告知书。再者车辆大部分为私自改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不使用礼炮车辆,
努力从源头上形成文明节俭
办红白事的新风尚
一起努力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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