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快讯|法院动态联播 冲动是魔鬼 男子一时手快被判刑并赔偿

快讯|法院动态联播 冲动是魔鬼 男子一时手快被判刑并赔偿

1多次改造不思悔改 盗窃惯犯再被判刑

一名80后男子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仍然不思悔改,再次在一个月内盗窃五起被判刑。近日,松滋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短短的一个月内,不思悔改的覃某在重新回归社会后,在松滋市内实施盗窃作案五起。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翻窗进入某画室内,撬开画室抽屉,盗窃现金928.50元;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覃某再次翻窗进入该画室,撬开画室抽屉,盗窃现金4元、电源排插一个、毛巾一条;2017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砸破某瑜伽馆大门玻璃进入室内,盗窃抽屉内现金324元;2017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撬开某主题影咖玻璃门进入室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800元;同日,被告人覃某来到某健康排毒调养中心,撬玻璃门锁准备盗窃,因未撬开遂离开。

另查明,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2两蠢贼作案现场落下身份证 抓你没商量!

某天深夜,两男子“加班加点”搬稻谷,真是“勤劳有加”。但他们“搬”走的不是自家的稻谷,而是别人家的,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料剧情反转。

赵某,49岁,公安县南平镇某村村民,2009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公安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年9月20日凌晨,屡教不改的赵某伙同付某(另案处理)在公安县南平镇五一村将村民钟某存放在邻居家屋檐下的十四袋稻谷盗走,二人用“麻木车”将稻谷运至南平镇黄家垱,后将稻谷销售给易某,获得赃款1400元。

得手之后,赵某得意洋洋回到家里,摸了摸口袋,发现前两天才办理的新身份证不见了,找寻许久都想不起来是丢在哪里了,于是,赵某到当地派出所申请了补办。

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的身份证竟遗落在了案发现场。

几天后,受害人钟某仍在为偷稻谷的小偷感到气愤不已,当他在整理遮盖被盗稻谷的油布时,发现油布下有一张姓名为赵某的身份证,遂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

赵某被抓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1400元。

3冲动是魔鬼 男子一时手快被判刑并赔偿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看热闹的郑某因一时冲动打了“招惹”自己的罗某某,不仅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而且搭进去数万元赔偿。近日,松滋市法院对郑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决郑某赔偿被害人罗某医疗费等共计30000元,并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妻子吴某某在松滋市洈水镇六一路与建设路交汇处路边经营早餐店。2017年8月16日晚20时许,吴某某堂弟吴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到被告人郑某的早餐店送货物,并将车停靠在早餐店门口道路交汇处路边。后吴某准备开车离开,被告人郑某、吴某某夫妇送其到车旁,三人在车旁闲聊时,被害人罗某驾驶别克小轿车从建设路经路口驶向六一路,与相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见两车发生了事故,被告人郑某及吴某某、吴某三人遂上前观看,同时,被害人罗某下车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争执。吴某等人准备离开,被害人罗某认为被告人郑某及其妻等人看热闹嘲笑了他,就叫他们不能走,并问吴某怎么把车停在这里,路口是不能停车的,并指责说自己车被刮与其将车停在路口有关系,吴某便上前与之讲理,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站在一旁的被告人郑某见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遂跑进早餐店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看到被害人罗某与妻子吴某某仍在争吵,并看到被害人罗某突然朝吴某某的腹部踢了一脚,遂冲到其背后,举刀朝其背部砍了一刀,被害人罗某转身夺刀,被告人郑某继续持刀朝被害人罗某砍去,导致罗某身上和双手、双臂多处被砍伤和划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因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该案中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郑某赔偿了其经济损失,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在审理中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4被流浪狗咬伤谁来担责?

狗是人类的朋友,但现在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流浪狗,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近日,石首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成某与被告钟某住所相距不远。一天下午,原告成某到钟某家串门,走到被告家门前时,被在钟某家旁边巷子刚下崽的母狗咬伤左大腿,后原告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214.50元。成某将钟某告上法庭,称曾看见被告喂食咬人的流浪狗,认为被告饲养了流浪狗,要求被告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而被告钟某辩称,自家没有给流浪狗喂食,自己家已经喂养了一只小狗,自家狗吃剩的食物,流浪狗偶尔会跑来吃,自己未曾收养流浪狗,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休。

为查明事实真相,庭审中,被告的三名邻居出庭作证,三名邻居对咬人的流浪狗的活动轨迹比较熟悉,三人均证实被告家原本就喂养了一只小狗,该被告并未控制并喂养流浪狗,亦未给其留宿创造便利条件,且该流浪狗流浪街头达二月之久,该流浪狗在咬伤原告时,停留在被告家旁边的巷子下崽只有几天时间。同时,法官走访现场发现,该流浪狗停留居住的巷子前有一个垃圾箱,流浪狗可能在此捡食垃圾维生,且有邻居反映流浪狗疑是被狗主人徐某丢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称咬伤其大腿的母狗系被告钟某饲养的动物,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咬人的狗属被告饲养或者收养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原动物饲养人为案件共同被告,原告拒绝追加。故该案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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