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淺談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情況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為了反對封建主義,解放廣大貧下中農,在農村地區進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土地改革法,廢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以及五部國家機構的組織法,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員會、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法,自此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

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推進,法制有了更深層次的內涵,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針;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體目標,這些與時俱進的內容無不體現出我國法制建設的先進性和時代性,我們國家也正在推進法制建設的浪潮中逐漸強大起來。

然而,作為工作在農村基層的司法工作者,我們也應該看到風光的表面背後隱藏的問題,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農村地區由於長期以來歷史與自然條件的限制,其法制建設情況一直很落後的現狀。在全面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今天,相比城市而言,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仍舊是十分薄弱,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舊很普遍,這些現象不僅極大地制約了社會主義農村的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更從側面推進了違法犯罪案件的上升,並造成了惡性循環。

一、農村地區法制建設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與農村相關的法律主要呈以下特點:一是立法形式和法律層次多以中央一級立法為主,缺少相對因地制宜的地區自治法律;二是在法律的內容上,關係到農村和農民的法律大多集中在行政法領域,而經濟性的行政法又佔絕大多數,因而導致內容不夠全面。例如,儘管近年來我國出臺了許多規章制度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只是對《勞動法》等法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而沒有一部專門關於農民工的法律,也導致當農民工就業、教育、醫療等權益受到歧視的時候,仍舊不能得到很好地維護他們的權益。

(二)民主法制形式化嚴重。一是民主選舉流於形式。農村地區的選民對自己的民主權利沒有清楚的認識,在選舉時候讓別人“代選候選人”現象十分常見。絕大多數外出務工人員不願專門為參加村民會議或選舉而回村,所以對村裡的選舉漠不關心。二是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長期缺失。在廣大農村地區真正實現民主決策的情形較少,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務公開內容單一,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形同虛設,部分政務公開欄的設置也流於形式。

(三)意識形態落後、法律意識淡薄。一是相對於城市居民來說,農民法律意識水平總體上仍然十分淡薄,大部分農民對法律的態度是“可有可無”,在自己受到利益傷害時也趨向於私了,大部分農民對法律的心理是無所謂。知識的缺乏,觀念和思想的落後,延緩了農村地區的法制化進程;二是農村法律普及及斷檔。農村法制主體空殼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農村法律知識的缺乏,而造成這一落後的主要原因是農村法律普及斷檔,大部分農民根本找不到獲得法律知識的途徑。農村與城市的二元制的社會結構模式使得城市剝奪農村大量的資源,其中當然也包括農村法律資源落後的經濟發展也成為法律建設的絆腳石。農民獲得法律知識難,而獲得之後知識更新又慢,嚴重阻礙了農民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更是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三是根深蒂固舊思想的束綁。五千年農耕文化,兩千年封建傳統,早已把一些思想植入了中國農民的思想中,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文化根基,強調人治而忽視法制,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國家興衰寄希望於一人身上,我國農村深受這種傳統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一直以宗族觀念為核心,現實生活中大量的國家法律法規被當地“土法”所替代。農民重“人”輕“法”的思想給農村法制建設增加了深層次的困難。

二、農村地區法制建設的障礙分析

(一)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是農村法制建設之後的文化障礙。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政治傳統和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為根基,推崇人治、禮治而輕視法治,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國家的好壞寄希望於“清官”、“聖君”。再這樣一個政治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基礎之上建設現代法治秩序,註定看現代法治理念與政治傳統和法律文化之間會發生激烈的碰撞。我國農村深深受到中國傳統政治、法律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農村以宗法觀念為中心,強化人治傳統,輕法、畏法意識強烈,與法治社會所要求的理念相違背。

(二)經濟發展落後是農村法制建設之後的物質障礙。從法制與經濟的關係來看,現代法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農村法制的基礎就是農村經濟。在我國農村,農業正在由傳統經濟鄉現代農業的轉型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還比較薄弱,遠遠落後於市場經濟的需求,薄弱和落後的經濟基礎決定了農村法制進行具有先天的需求不足和後天的發展障礙。大多數農民對法律不瞭解,法制教育匱乏。

三、加強農村地區法制建設的對策

農村地區法制建設情況關係到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的進程,只有廣大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推行好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終目標才有可能實現,綜合以上分析,我認為加強農村地區法制建設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快完善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西方發達國家法治化程度之所以比較高,主要歸功於他們擁有較為完善的法律,因此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必須健全和完善與農業、農村、農民有關的法律法規,使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立法部門應在農村法制建設的視角中不斷完善立法。首先應重視農業和農村方面的立法,要以農業法為中心,構建起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體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堅持保護農業的基礎地位、發展農村生產力和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最後,要加快立法進程,完善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一些問題應儘快用法律加以規範,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提高立法質量,把立法的範圍、重點和行為準則的尺度與農村和農民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國家在立法上應吸納有益的鄉土規則,在制定法的實施中,應弘揚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調解及和諧等有價值的因素,使有關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法律對農民具有親和力,讓農民真正體會到法律是為他們服務的,從而提高廣大農民守法的自覺性。

(二)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首先,積極培養農民的公民權利意識,提高廣大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平等意識、法治觀念,從而動員和組織他們積極參政議政。其次,通過大力發展農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業,培養農民的現代化綜合素質。通過加快農村文化館、圖書館等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步伐,努力豐富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從而培育和提高農民民主素質和能力,使農民由傳統型農民轉變為現代型農民。農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要用先進文化教育農民,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以此促進農民法律意識的提升。

(三)不斷強化農村地區的法治宣傳工作。一要充分發揮學校主陣地的作用,將法制教育納入學校課堂教育計劃,實現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制度化、規範化;二要拓寬法制宣傳的渠道。法制宣傳不能侷限於電視、報紙等傳統媒介,更應該充分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媒體手段進行宣傳。以此形成多形式、立體化、全覆蓋的基層宣傳體系,實現宣傳全覆蓋,使法制宣傳建設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提高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率。三要因人施教。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應該儘可能的提供一些務實、實用的法律知識,例如為農民提供農業、婚姻、徵地補償等涉農且實用的法律知識。針對中小學生,提供交通安全法規、未成年保護等法律知識。針對農民工提供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法律知識。四要提升普法人員自身的素質和能力,尤其是抓好鄉村兩級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

富拉爾基區司法局 張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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