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分析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即有本行為,需要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才能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對於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談話提醒、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組織處理。

這裡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決定者、組織者和實施者;“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對於以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方式在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參與集體決策者都屬於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屬於對決策人員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受追究。情節輕重一般應當根據違紀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數、導致的損害、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害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如,因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導致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沒有得到貫徹執行,地方部門單位的改革發展嚴重滯後和混亂,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黨員群眾和社會輿論反映強烈,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威信,等等。

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比較

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產生的根源,就是群眾觀念的弱化、為民信念的缺失、執政理念的模糊;這兩者的危害也是一樣的,就是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黨和群眾中隔起了一道無形的“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既是一場攻堅戰,更是一場持久戰。對工作中熱衷於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黨員幹部要及時“紅臉出汗”“咬耳扯袖”,該提醒的提醒,該批評的批評,該誡勉的誡勉,防止小問題造成大影響。對確實構成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幹部,該調整崗位的調整崗位,該免職的免職,該處分的處分,既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點名道姓通報曝光,決不能姑息遷就。廣大黨員領導幹部要少說多幹、真抓實幹、埋頭苦幹,真正把心思用在幹事業上,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堅決不搞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堅決不做虛報浮誇的表面文章,堅決不搞華而不實的花拳繡腿,堅決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從點滴入手、從具體工作幹起,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力戒空談,雷厲風行、狠抓落實,做出實實在在的業績,打造高效、廉潔、規範的機關工作秩序和工作作風,始終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比較黨紀與國法的異同,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一般來說只是政黨紀律的特別規定,刑法中沒有明確將其納入懲罰範圍。但是,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責行為,則有相關的義務要求。如《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不擔當,不作為,翫忽職守,貽誤工作。 同時,刑法規定有失職瀆職犯罪,這些犯罪行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密切相關,尤其是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黨員領導幹部,其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就可能涉嫌職務違法甚至構成職務犯罪問題。因此,在執紀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與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既要嚴肅懲處違反黨紀的行為,因失職失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違法犯罪的,還要依法懲處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分析

本書以2018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基礎展開論述,上編闡述了黨紀與國法的辯證關係,比較了違紀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量紀制度與量刑制度的異同,以及紀法銜接如何適用。下編對違反黨的六項紀律的具體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詳細進行了比較分析和理解適用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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