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亂停車胡鬧還和民警來硬的!3人被無錫警方拘留

民警執法和處置警情時,當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警方工作。但是有的當事人不但不配合,甚至採用謾罵、推搡、毆打執法人員等過激行為阻礙民警執法,殊不知,他們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阻礙執行職務,

輕則將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亂停車胡鬧還和民警來硬的!3人被無錫警方拘留

近日,錫山警方嚴肅查處了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件,其中5名違法行為人被行政處罰。

11月6日晚23時許,東北塘派出所接報一起堵車警情。民警迅速趕至現場,經瞭解系劉某未能規範停車,有群眾多次撥打求助移車電話未果,將其車前車號牌卸下扔在一邊,劉某發現後因無證據確定何人所為,遂將車斜停在停車場通道,堵住道路擁堵,涉嫌擾亂公共秩序。

民警不斷對劉某進行勸說,但劉某及其同伴黃某、魏某等拒之不理,還對民警和執勤人員推搡、阻撓、毆打,後被依法傳喚至派出所。

經審查,劉某等人對不服從民警執法並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行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11月6日,錫山公安分局依法對劉某、黃某和魏某阻礙執行職務分別處予行政拘留15日至10日,對黃某秀和古某分別處予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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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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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蜀黍在這裡非常嚴肅地告訴大家:

在現場處置中,民警依據《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規定,有權實施口頭制止、徒手製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對民警的處罰有異議,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管是涉嫌交通還是治安的違法犯罪,對執法持有異議,法律已經在處罰前的陳述申辯、聽證以及後期的複議、訴訟等方面設置瞭解決渠道,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任何人不得以無理糾纏、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肢體暴力的方式對抗民警的管理。

否則,看似是個人權力伸張,實則是對法律尊嚴、社會秩序的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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