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給付非婚生子撫養費是法之義務

近日,鳩江區法院湯溝法庭審理了一起原告張某起訴被告李某索要子女撫養費的案件,但是張某和李某並不是夫妻關係,為什麼他們會有一個孩子呢?

事情還要追溯到2011年,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後走入婚姻殿堂,婚後丈夫王某對她也是百般寵愛,尤其是2012年張某與王某生下一個可愛的孩子後,張某在家當起了全職太太,王某在外奮鬥爭取為家人提供最好的環境。可是好景不長,王某發現孩子越來越不像自己,加之長年在外聽到有關妻子的閒言碎語,於是就偷偷帶孩子去做了親子鑑定,自己果然不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在證據面前,張某也不得不承認孩子的親生父親另有他人,這一事實另王某無法接受,憤怒之下與張某離婚。

之後張某找到了李某,告知李某其實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李某先是驚喜的不知所措,繼而又是驚慌的不知所措,因為李某已經有家庭了,面對突如其來的孩子,一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思忖再三,答應給孩子每個月1000元的撫養費,並寫下一張承諾書,承諾給付時間從孩子出生時到唸完大學。可是承諾書寫下不久,別說過去的撫養費了,就連現在一個月1000元的撫養費李某也不想給付了,這是怎麼回事?自己的孩子還不想撫養嗎?原來李某在外又聽到很多風言風語,開始懷疑孩子並非其親生,於是就拒絕給付撫養費了,這才發生了文章開頭的一幕,張某拿著李某的承諾書來法院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申請鑑定自己是否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案件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承諾書是以李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為前提的,於是允許被告的申請。鑑定結果出來後,孩子確實是被告的生物學父親。於是被告對孩子的態度又來了一個180度轉彎,不僅主動支付過去的撫養費,還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張某也不同意,畢竟是自己辛辛苦苦一手帶大的孩子。承辦法官認識到這一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以及撫養費怎麼支付,於是在當事人中間耐心做起了調解工作,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更何況這麼棘手的案件。但是隻要將當事人及小孩的利益放在首位,就沒有做不通的工作,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被告按照自己的承諾書給付過去及以後的撫養費,並且尊重現在孩子的生活環境,放棄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取,這一起家事糾紛才得以結束。

案件雖然在法院已經結案了,但是給當事人及小孩造成的傷害可能永遠也無法彌補,當事人為自己曾經的輕浮付出了代價,但是小孩是無辜的,連續做了兩次親子鑑定,對小孩幼小的心靈造成的打擊不是一點點撫養費就能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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