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保險投保人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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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一張保單有4種人構成:保險人(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今天我們來聊聊投保人都有哪些權利?很多人認為投保人是保單持有人,是繳納保費的那個人,並不知道投保人擁有很多權利,具體如下:

1、購買保險的權利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儘管投保人有購買保險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只要提出投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承保,當被保險人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的核保條件時,保險合同是無法生效的。我們在購買保險時,經常聽到說一定要有可保利益才能買。《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那麼投保人對那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呢?

一是本人;二是配偶、子女、父母;三是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也有個別保險公司的個別產品(大都為年金類保險),可隔代投保,祖父母給孫輩購買保險,但必須徵得孫輩父母一方的的同意並簽字確認才能投保。

2、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一是變更基本信息的權利,如住址變更、通訊方式變更、職業類別變更、身份證變更(更新)、交費方式變更、保險利益變更(如年金領取期限和方式的變更)等等。

二是變更投保人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之間,可以進行投保人變更。比如夫妻離婚,如果互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分割保單時,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的方式,使保單不因退保而失去保障,當然,這需要雙方的認可和配合辦理。

要注意的是:

1、變更投保人應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原投保人、變更後投保人的簽字同意。

2、對於有投保人保障責任的險種,變更投保人時須填寫《健康告知書》且必須經過公司審核。

3、變更投保人時應同時提供新投保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與被保險人關係、開戶行、帳號、戶名、收費地址等,同時說明變更的原因。

三是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可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保險合同復效的權利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保險法》也給了投保人請求保單復效的權利,只要在保單失效的惡年內,投保人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公司同意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3、退保的權利

猶豫期退保:猶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約定的猶豫期內的退保。一般保險公司規定投保人收到保單後十天為猶豫期。通常保險公司會扣除工本費後退還全部保費。

正常退保:超過猶豫期的退保視為正常退保。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約申請,保險公司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退還保單現金價值。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壽險契約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

此外,投保人還有如下權利:

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的權利

自主選擇保險產品的權利

要求保險營銷員出示執業證的權利

續期保費延期(寬限期)的權利

要求保險公司補發保險合同的權利(需支付工本費)

4、申請保單貸款的權利

5、管理萬能賬戶和未成年人生存金的權利

......

以上這些,請投保人在投保前加以注意,最好對《保險法》和保險條款詳細閱讀,瞭解自己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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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1.購買保險的權利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儘管投保人有購買保險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只要提出投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承保,當被保險人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的核保條件時,保險合同是無法生效的。

我們在購買保險時,經常聽到說一定要有可保利益才能買。《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2.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一是變更基本信息的權利,如住址變更、通訊方式變更、職業類別變更、身份證變更(更新)、交費方式變更、保險利益變更(如年金領取期限和方式的變更)等等。

二是變更投保人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之間,可以進行投保人變更。比如夫妻離婚,如果互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分割保單時,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的方式,使保單不因退保而失去保障,當然,這需要雙方的認可和配合辦理。

3.保險合同復效的權利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保險法》也給了投保人請求保單復效的權利,只要在保單失效的惡年內,投保人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公司同意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4.退保的權利

猶豫期退保:猶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約定的猶豫期內的退保。一般保險公司規定投保人收到保單後十天為猶豫期。通常保險公司會扣除工本費後退還全部保費。

正常退保:超過猶豫期的退保視為正常退保。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約申請,保險公司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退還保單現金價值。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壽險契約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

此外,投保人還有如下權利:

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的權利

自主選擇保險產品的權利

要求保險營銷員出示執業證的權利

續期保費延期(寬限期)的權利

要求保險公司補發保險合同的權利(需支付工本費)

申請保單貸款的權利

管理萬能賬戶和未成年人生存金的權利。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裡,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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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保單有4種人構成: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很多人認為投保人是保單持有人,是繳納保費的那個人,並不知道投保人擁有很多權利。

購買保險的權利,《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購買保險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只要提出投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承保,當被保險人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的核保條件時,保險合同是無法生效的。我們在購買保險時,經常聽到說一定要有可保利益才能買。《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投保人對那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是本人;二是配偶、子女、父母;三是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有個別保險公司的個別產品,可隔代投保,祖父母給孫輩購買保險,但必須徵得孫輩父母一方的的同意並簽字確認才能投保。

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一是變更基本信息的權利,如住址變更、通訊方式變更、職業類別變更、身份證變更、交費方式變更、保險利益變更等等。二是變更投保人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之間,可以進行投保人變更。比如夫妻離婚,如果互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分割保單時,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的方式,使保單不因退保而失去保障,當然,這需要雙方的認可和配合辦理。

三是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可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保險合同復效的權利,《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保險法》也給了投保人請求保單復效的權利,只要在保單失效的惡年內,投保人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公司同意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退保的權利,猶豫期退保:猶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約定的猶豫期內的退保。一般保險公司規定投保人收到保單後十天為猶豫期。通常保險公司會扣除工本費後退還全部保費。正常退保:超過猶豫期的退保視為正常退保。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約申請,保險公司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退還保單現金價值。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壽險契約在發生解約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

另外,投保人還有如下權利: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的權利,自主選擇保險產品的權利,要求保險營銷員出示執業證的權利,續期保費延期的權利,要求保險公司補發保險合同的權利,申請保單貸款的權利,管理萬能賬戶和未成年人生存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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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保人有什麼權利?下面我們一起分析一下:

(1)投保人有權知曉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

保險投保人有什麼權利?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良好、償付能力是否充足,投保人的權利包括直接影響其保險責任的履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生產者、用途、性能等有關情況。

(2)投保人有權知曉保險合同條款的準確含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一規定為投保人享有知曉保險合同條款準確含義的權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各項條款是保險公司事先制訂好的,為了保證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公平,我國《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當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給予明確說明。

(3)投保人有權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和代理人。

商業保險活動的一項裁本原則就是自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這表明,投保人有權對不同的保險公司和代理人進行分析和比較,從中選擇中意的保險公司和代理人。

(4)投保人有權自主選擇保險產品。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根據這一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有權根據自身的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保險產品。

(5)投保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交費方式。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這表明,投保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自主選擇交費的方式。

如果你還知道其他的投保人權利,歡迎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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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權利

投保人一般權利

1.請求保險人說明保險條款權利。《合同法》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合同變更請求權。《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在保險標的數量、價值、危險程度、投保人要求發生變化,投保人可請求變更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變更可能會涉及保險費的增減。

投保人特別權利

1.投保人在壽險保單權益未轉移前享有保單所有人權益。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後,取得保險人所簽發的保單,成為保單原始持有人和所有人。保單持有人是指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持有保險單,並在規定情形下可以主張保單權益的人。保單所有人是指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保單所有權的人。實踐中,保單簽發後由保險代理人送達投保人,在送達之前,保險代理人雖持有保單,但其不得主張保單任何權益,故不為保單持有人。當投保人將保單提交給貸款機構取得質押貸款,在貸款到期之前,投保人為保單所有人,貸款機構為保單持有人。壽險保單權益未轉移前,投保人作為保單持有人和所有人時擁有以下權利:

(1)現金價值處置權。保單現金價值又稱不沒收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的人壽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在長期人壽保險中,保險費率組成中含有儲蓄因素,保單繳費達到一時間後,逐年積存相當數額的責任準備金並隨著時間的延伸而不斷增加,這就形成了現金價值。現金價值不因保險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投保人可以:①保單質押轉讓;保單所有人將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用作信用擔保或貸款質押,受讓人得到部分保單權利。死亡保險保單質押需經被保險人同意。②保單絕對轉讓;在被保險人仍生存的情況下,保單所有人將保單所有權完全轉讓給受讓人。③主動解約取得退保金。《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47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合同被解除受領退保金權利。當:①死亡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或②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或③投保人因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有權索回保險費。當保單在質押中時,現金價值應先清償持有人債權,投保人擁有剩餘索取權。

2.紅利選擇權。保險公司分紅保險的紅利分配方式有兩種:英式分紅、美式分紅。我國目前各保險公司均有采用。

(1)英式分紅。紅利作為最終給付的一部分而附加在保額上或者可以確認的保單利益上,紅利只有到滿期時才能兌現。又分為:①增額紅利。整個保險期限內每年以增加保額的方式分配紅利,所增加的責任準備金可作為下年分紅的基礎再度分紅,且不需核保。合同終止時以現金方式給付終了紅利。②歸源紅利。將紅利迴歸原款保險的原來面貌,即:期繳保單,紅利“以期繳方式迴歸保險原來面貌”;躉繳保單,紅利“以躉繳方式迴歸保險原來面貌”。

(2)美式分紅,又稱現金紅利。紅利以現金形式將盈餘分配給保單持有人,保險人提供多種紅利領取方式:①現金;保單持有人直接以現金領取紅利。②累積生息;紅利留存保險公司,按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複利方式存儲生息,保單持有人也可以隨時領取相關紅利。③抵繳保險費;將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應繳保險費。④購買繳清增額。與英式分紅躉繳保費原理是相同,將紅利以躉繳方式購買躉繳保額。國壽個人養老保險(分紅型)即採此條款。

3.保單效力維持途徑選擇權。人身保險合同中,繳納保費雖為投保人的義務,但此義務無強制執行力。《保險法》第38條規定:“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當壽險保單已積累現金價值,且保險合同訂有相應條款,投保人可主張利用現金價值延續合同效力;若保單未訂相應條款,除非投保人與保險人另行商定,合同效力將因逾寬限期未繳費而中止。

(1)聲明墊繳保費。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時或繳費寬限期屆滿前書面聲明,在逾寬限期仍未繳付續期保費時,將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作為續期保費墊繳。所訂該條款稱為“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2)減額繳清保險。將保單具有的現金價值作為躉繳保費,購買同類保險,保額降低。減額繳清後,當初訂立合同的條件如預定利率、保險責任等不變,也無須核保,只是保險金額減少,以後不必再繳保費。

(3)展期保險。將保單現金價值全部用於購買與原保單具有相同保額的定期保險,也無須核保,保險期長度為淨現金價值所能購買的最長期限。

4.復效請求權。期繳壽險保單,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倘除年齡外,危險狀況未有變化,保險人不得拒絕或改變承保條件。

5.有條件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權利。根據《保險法》第39條、第41條規定,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可以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產險投保人特別權利

1.解約權。一般財產保險合同,投保人可隨時要求退保。《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50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外,若標的物未消滅,強制保險投保義務人也不得退保。

2.請求退回保險費權利。《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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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投保人的權益: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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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一般有8大權利

反悔權利

《保險法》規定,保險保單,一般都有“猶豫期”或者“冷靜期”。

這個權利,讓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後10天的內,還能考慮保險是否真的對自身有保障,保險是否適合自己,繳費方式和保險期限是否合適等。一旦感覺不適合,投保人可以“反悔”,在此期間,投保人能全額拿回所繳納的保費。

解除約定合同的權利

許多投保人在持有保單幾年的情況下,因某種原因,不能再繼續持有這種保單,怎麼辦呢?在這種狀況下,投保人有“退保”權利,可以退保。但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投保人,只要不是在“猶豫期”,無論是怎樣的退保都要承受較大的損失。鑑於此,投保人在退保前就需要多加考慮。(保單的現價價值屬於投保人,投保人身故後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設計要點。遺產處理,保單失效,保單保全?

不繳或緩繳保險費的權利

任何投保人,都可能出現無法或不想再繳保險費的情況。如真是這樣,但還想要維持自己的保單,該怎麼辦?這一點可以輕鬆做到,因為保險公司對任何一個投保人都賦予了“減額繳清”的權利’即使不再繳納保險費,也仍可用減少將來保額的方法來維持自己的保單不會失效。果是因一時疏忽忘了繳納最近一期的保險費,則還可以享有另一種“寬限期”權利。通常這種寬限期為60天,在此期間,投保人只要及時補繳了保險費,保單項下的權益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重修舊好”的權利

很多人由於工作繁忙,可能會忘記所投的保險,當有一天想起這份保險時,則已經由於沒有再續保費,而被“中止” 了。只是保單被中止的時間不是太長,只有一兩年。此時,有很多人會對這份保險的“中止”感到很是遺憾,還想讓它延續下去。其實,這一問題好解決,因為投保人有“復效”的權利,只要把此期間應該繳納的保費和相關的利息補齊,保單效力就會繼續。但對於某些產品,為了防止個別人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往往會對申請復效的客戶進行一些簡單的核保。

部分加保、減保或轉保的權利

隨著投保人需求、家庭狀況、收入、認識等的變化,可能會要對自己的保單進行調整,這種調整,投保人完全可以做到,因為保險公司給了投保人可以進行部分加保或部分減保的權利。即當需要時,可以以同樣的條件,追加購買一些保額;當然,當投保人的保額太多時,也同樣可以減少部分的保額,但此時投保人的保單必須是處於有效狀態。同時,當投保人的保單快要到期時,如果覺得自己仍需要擁有一個(通常是更長期限更多保障)保單,則還有轉保的權利,即可以選擇將目前的保單轉保成另外的(通常是相類似)保險產品,而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借款的權利

如果投保人有大額的保單或擁有一張已經交了很多年保費的長期保單,但又臨時短期需要一些資金,這時就可以行使保單借款的權利,用保單質押來貸款。這樣不僅能讓投保人的保單仍然有效,同時只需付出很低的成本。保單貸款對於投保人來說,在很多的情況下都不失是一種自我融資的有效好方法。

要求理賠的權利

對於多數投保人來說,雖然買保險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快點得到理賠,但當投保人發生保單項下的保險事件時,多數投保人迫切的想法就是能夠快一些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其實,投保人擁有讓保險公司能快速足額給付理賠金的權利。

變更權利

保險單的持有者或被保險人,有變更的權利,如:改變受益人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投保人的家庭結構可能會變化,這時原來的受益人就要進行調整,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允許變更。保險公司賦予了投保人如同變更遺產繼承人改變受益人的權利,相關手續合規合法,保險公司就可以給予變更。




酥先生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 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代理執業證書》。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 當您決定投保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 

3、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費暫收收據, 並在此收據上籤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公司付款。 

4、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可以向保險公司查詢。收到保險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 

5、投保人在收到壽險保單之日起10天內,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保險公司將全額退還所收保險費。為確保該項權利的順利行使,請務必注意:

(1)收到保險單時,一定要填寫保單回執,保險公司一般都是以回執日期作為您收到保單的日期;

(2)投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可以不論撤銷原因,但必須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口頭申請無效;


人舊街老


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當風險來臨是對被需要保護的進行保護,那被需要保護的就是被保險人,所以保險主要是以被保險人為主。那麼投保人是幹什麼的呢?被保險人受到保險公司的保護,保險公司不會平白無故的保護他,所以是有人想讓保險公司保護他,那麼這個人在保險公司投了保,但是保險公司是企業,它不是慈善機構,它是要收費的,所以投保人需要繳納保費。既然保的是被保險人,那投保人其實就沒什麼太大的權力,但是他花了錢,他就可以享受一些保險公司的福利禮品。當然投保人在平安人壽是可以進行貸款的,還可以享受vip客戶的待遇,包括在銀行、信託等方面的綠色通道。


無花果有情人


投保人是可以對保單進行很多處置的:申請改手機號、家庭住址、繳費銀行卡,也可以辦理退保或者保單質押貸款。甚至有保險公司的保單,對於投保人申請退保,是不需要經過被保人同意的,個別保單在繳費期結束後退保,需要被保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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