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紅河縣一男子緩刑期內無視緩法律法規被監獄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紅河縣一男子緩刑期內無視緩法律法規被監獄


但是,有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聰明”的認為緩刑就是沒事了,在緩刑考驗期內不珍惜悔過自新改造的機會,不遵守社區矯正規定,甚至有的還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最終面臨的將是進監獄服刑!


近日,紅河縣就依法將一違反社區矯正規定並做出違法行為的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的犯罪分子依法收監執行!


紅河縣錢某某,因涉嫌詐騙罪於2016年8月份被紅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並依法執行社區矯正。期間,該錢某某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因不假外出就已被縣司法局處以警告處罰,但其依然不吸取教訓、不思悔改,又於2019年11月29日微博散佈不實言論,給相關當事人造成了不良影響,經公安機關調查後對錢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同時,司法機關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的申請,經縣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於12月12日作出撤銷錢某某緩刑,決定收監執行原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紅河縣一男子緩刑期內無視緩法律法規被監獄


目前,該錢某某已被依法羈押於紅河縣看守所,並將依規投送監獄服刑!本已獲得緩刑改造機會的錢某某,因不珍惜機會,不思悔改,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及相關法律,在緩刑考驗期已不足一年即將期滿之際,今後其將面臨三年監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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