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供線索 陳年積案終化解

2019年7月28日,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儂某一同坐在紅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辦公室,雙方在執行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儂某全額履行了拖欠的承包費用及利息給付義務,一件歷時21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糾紛執行案件得以執行完畢。

1996年12月15日,張某將其位於元陽縣南沙“壩頭”(地名)五畝多的香蕉地承包給儂某,約定承包期限四年,承包費28000元,並約定承包費用分期給付,即1996年12月15日付3000元、1996年12月30日付4000元、1998年5月20日付11000元、1999年2月1日付10000元。承包人儂某付清了第一、二次承包費共計7000元后,從1998年5月20日起就不再按合同支付承包費用,張某多次向儂某催要無果後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於1998年向紅河縣人民法院阿扎河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儂某支付11000元承包費及利息,並終止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阿扎河法庭判決由被告儂某支付原告張某承包費11000元及利息,終止雙方訂立的承包合同,限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承包地歸還原告張某。判決生效後,被告儂某未按判決內容履行,張某於是向紅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窮盡執行措施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當事人提供線索  陳年積案終化解

2019年7月1日,申請執行人張某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儂某正在建蓋房屋,執行幹警立即查詢了被執行人儂某的財產情況,發現儂某妻子銀行賬戶內有存款後隨即採取了凍結措施並恢復執行程序,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協商賠償事宜。在協商中,雙方對應支付的11000元承包費用沒有異議,但對利息的給付金額有較大的分歧,申請執行人張某認為被執行人儂某拖欠承包款11000元至今有21年,應承擔銀行利息7000餘元,被執行人儂某隻願意給付承包款11000元,不願承擔利息。最終,在執行法官的耐心教育下,被執行人儂某對自己的行為給張某造成的損失表示理解,同意支付張某承包費、利息及遲延履行金共計28000元,雙方握手言和。執行法官還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誠信教育,對被執行人儂某拖欠承包費用的事實進行了批評教育,一件歷時21年的執行積案終於畫上圓滿句號。

紅河縣人民法院 塔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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