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酒後駕駛,害人害己

近日,王某明駕駛青HV86XX號“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沿金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峰路第一旅社前路段時,與沿金峰路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馬哈某某、朱某明、馬某花受傷及車輛部分機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酒後駕駛,害人害己


王某明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醉酒駕駛(經青海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管理中心鑑定,王某明血醇含量為175mg/100ml)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王某明未經過專業機構的培訓學習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合法資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降低了反應能力及車輛可控性,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交警提示:酒後駕駛,害人害己。請廣大駕駛員以此為警示,守規則除隱患,切實提高守法出行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珍愛生命,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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