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当事人同时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该条规定了自由选择模式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在自由选择模式下,相对人对救济途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体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自由选择,还体现在相对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且同时立案的,由相对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但这种自由选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相对人申请复议期间内,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必须后置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现司法最终原则。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另一方面,相对人在复议后仍可选择诉讼维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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