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高偉:法律法規規章 彙編(年刊)應當免費發行

法律法規規章彙編是指將按照法定程序已經制定出臺的法律、行政法規、監察法規、軍事法規、地方法規(指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下同)、規章,按照一定的順序或者分類彙編成冊的公開出版物。而年刊則是一年出一次的定期刊物。

高偉:法律法規規章 彙編(年刊)應當免費發行

關於彙編的意義,不妨引用我國立法學之父周旺生先生這麼一段論述:

首先,法的彙編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統化,從而便於集中、系統地反應國家法制或某方面法制的面貌,便於人們全面、完整地而不是一鱗半爪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地瞭解各種相關法的規定,便於人們確定現存法的範圍和查閱、援用各種相關法的規定,便於人們執法、司法、守法,也便於開展法學研究。

其次,法的彙編使得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應,通過法的彙編可以集中、系統地明瞭現存法的基本情況,發現現存法的優點和缺點,瞭解立改廢的任務何在,總結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這就有利於立法富有成效地、更好的開展。進行法的彙編,將法集中化、系統化,還可以為法的編撰打下基礎和準備必要的條件。(周旺生:《立法學》)

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彙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彙編編輯出版進行了規範。其中第七條的規定,法律彙編、行政法規、軍事法規彙編、部門規章彙編選擇中央一級出版社出版,而地方性法規彙編和地方政府規章彙編選擇中央一級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第十二條還規定,法規彙編的發行,由新華書店負責,各地新華書店應當認真做好徵訂工作。有條件的出版社也可以代辦部分徵訂工作。經過出版社出版的彙編是向社會銷售的,讀者要想獲取閱讀彙編當然要付費購買的。有的彙編特別是綜合性彙編定價非常昂貴,為一般公眾難以接受。有的並未按照規定由出版社出版屬內部出版物,公眾難以獲取。另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如期形成,今後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修改現行法律,如果年年出版彙編,前一年出版的彙編所收錄的部分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不在適用,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資源浪費,從而降低了公眾購買的積極性。

小編認為,國家制定出臺法律法規規章畢竟是讓人看的,是讓人們去了解和遵守的,而不是利用他們牟利的,為了能夠使所有公民都能閱讀得上和閱讀得起彙編,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服務,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完善公共法律體系,夯實依法治國群眾基礎”精神,建議每年度都要編輯上一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彙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規彙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彙編》、各部門規章彙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彙編》和地方法規彙編、地方政府規章彙編等,以年刊的形式,通過郵政機構免費向社會發行。

高偉:法律法規規章 彙編(年刊)應當免費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統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編輯,除了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公佈的所有憲法和憲法修正案、法律、法律解釋外,還應當收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收錄的法律按照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七大類,每類按照出臺即主席令序號順序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彙編》統一由司法部編輯,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國務院公佈所有行政法規,按照不同的分類和國務院令序號順序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規彙編》統一由中央軍委法制局編輯,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中央軍委發佈所有的軍事法規,按照軍委命令序號順序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彙編》統一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法規室統一編輯,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公佈所有的監察法規,按照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告序號順序排列。

各部門規章彙編由該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編輯,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本部門公佈所有的部門規章,按照部門命令序號順序排列。《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彙編》統一由司法部編輯,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直屬機構公佈所有的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彙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編輯,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公佈所有的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彙編》、《黑龍江省地方性法規彙編》、《瀘州市地方性法規彙編》等,其中自治區和自治州還應當編輯發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彙編,如《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彙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彙編》;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還應當編輯發行本省或者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彙編,如《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彙編》、《深圳市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彙編》等。地方法規彙編收錄的法規一律按照公告序號順序排列。

地方政府規章統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編輯,收錄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的所有的規章。如《重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彙編》、《四川省人民政府規章彙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彙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規章彙編》等。地方政府規章彙編收錄的規章一律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令序號順序排列。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統一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彙編》,收錄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本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司法文件,同樣以年刊的形式通過郵政機構向社會免費發行。

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每屆任期第一年第一季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司法部共同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彙編》,收錄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制定和公佈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規章,可以選擇中央一級出版社出版並向社會公佈,並免費提供各級公共圖書館。另外,中央軍事委員會法制局可以編輯有關

軍事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令彙編;國務院各部門可以依照本部門職責範圍編輯專業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彙編;具有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編輯本地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彙編。可以選擇中央一級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也可以以年刊形式通過郵政機構免費向社會發行。

高偉:法律法規規章 彙編(年刊)應當免費發行

以上的法律法規規章彙編都是國家發行的正式版本,封面應當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以年刊形式發行的彙編原則上在每年度第一季度發行。以上的法律法規規章彙編收錄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是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收錄已廢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法規規章。但是彙編末尾可以列舉已經廢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目錄,以便讀者檢索。

根據工作、學習、教學、研究需要,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編印供內部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彙集;需要正式出版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另外,個人不得編輯法律法規規章彙編。彙編收錄的內容要完整,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彙編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批准或者公佈機關、批准或者公佈日期、施行日期、章節條款等內容應當全部編入,不得隨意刪減或者改動。

國家還應當發行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彙編,由編輯機構組織或者協助審定。自治區和自治州編輯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彙編和人民政府規章彙編,除了使用民族文字版本外,還應當同時推出漢語言文字版本。建議國家開發相應的閱讀軟件,

收錄國家公佈(包括新公佈)的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公眾可以免費下載,也可以線下閱讀和檢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等。通過郵政機構發行的每部彙編年刊都要編上郵發代號。每年11月份,彙編編輯機構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出彙編的徵訂啟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在其所在地的郵政機構辦理訂閱手續即可。法律法規規章彙編編輯發行經費納入本機關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或者直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為了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彙編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公民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知法守法用法,加大普法力度,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夯實依法治國群眾基礎,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總結《法規彙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實施經驗基礎上,作出《關於加強法律法規規章彙編編輯發行工作的決定》,

若條件成熟時制定相關的法律,通過國家立法將法律法規規章彙編編輯發行經驗及行之有效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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