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100+100+100项目总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人体结构、心理、生理、功能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障碍,国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方法为其提供帮扶与援助,从而起到保障他们在社会中能够正常享有不被自身残疾所拖累的权利,维护他们应当享有的尊严。

100+100+100项目总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四川七彩阳光康复服务中心100+100+100项目组认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主要有三部门组成,第一部分是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第二部分是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以及第三部分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

1、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参与主体是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组成了公共社会救助组织,通过组织的形式无偿为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资金、法律以及物质上的帮助。社会救助产生是由于社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并且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诞生的。社会救助活动与生产力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救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产物,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活动会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并且属于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由于各种因素所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从而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基本生活。

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由于其身体或某些方面的问题无法保证自身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残疾人除了享受与健全人一样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外,残疾人社会保险还应建立符合残疾人需求的特殊性福利保险。因此,项目组将残疾人社会保险定义为政府为生活无法自理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未就业或无法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衣食住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治疗、功能恢复、特殊教育等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根据相关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服务于自理能力弱、身体功能不健全或功能丧失的困难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某种程度上,社会福利是面向特殊对象的待遇,保证其生存发展与生活需要的基本制度。对于自理能力弱、身体有缺陷的人而言,社会福利就意味着其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的管理,从侧面也印证了他们通过自身努力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并且通过社会福利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支撑与补充,通过社会福利的方式培养和鼓励残疾人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帮助残疾人充分展现自己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

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两大部分:一时普惠政策,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都属于社会的一份子,因此应该享受社会和国家所有公民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特惠政策,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其他方面可能不如健全人,因此国家应该为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分别设计符合其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类保障制度是专门为残疾人所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称之为特惠政策。通过特惠政策加普惠政策,可以为残疾人提供一套较为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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