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新《證券法》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煒言大義

本報記者 張煒

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有助於淨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全面推行註冊制須以對證券違法行為進行嚴懲作為保駕護航,是新修訂的《證券法》主要看點之一。

按現行《證券法》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使得罰款與造假所得相比嚴重不匹配。在萬福生科欺詐發行案中,造假始作俑者、公司實際控制人龔永福只是被罰區區30萬元。

而按修訂後的《證券法》,發行人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由於IPO募集金額動輒數億元,例如,萬福生科當年的非法募集資金達4.25億元,意味著對欺詐發行嚴厲處罰將產生鉅額罰單。再聯繫到改革後的退市制度已對欺詐發行實施強制退市,以及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逐漸完善,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與多年前相比顯著提升。

現行《證券法》處罰過輕,還表現在很多違法行為的頂格罰款只是60萬元,例如,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頂格罰款60萬元。今年以來爆出康美藥業、康得新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其中,康得新虛增利潤總額達119億元,證監會擬對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鍾玉處90萬元罰款。而按修訂後的《證券法》,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60萬元頂格罰款將成為過去式。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內幕交易嚴重侵蝕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信心。《證券法》的修訂,對內幕交易加大打擊力度,從“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提高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市場操縱的處罰,也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提高至“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強化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既有助於維護投資者權益,也進一步增加了違法成本。

對投資者來說,一方面,希望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抓住《證券法》修訂通過的契機,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處罰不手軟,該頂格罰款的決不輕饒。另一方面,儘快修改完善《刑法》有關規定,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標準,讓重大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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