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辦理程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登記在公司董監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第三條 名詞解釋

1.《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4.上證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5.公司: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章程》:《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董監高: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8.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及公司認定的其他人員

9.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四條 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監高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條 董監高可以通過上證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上證所其他業務規則以及本制度規定。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六條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

第七條 公司董監高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公司向上證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報其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二)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三)現任董監高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四)現任董監高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五)上證所要求的其他時間。以上申報數據視為相關人員向上證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將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

第八條 公司董監高應當保證本人申報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監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監高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並定期檢查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

第二章 股份變動規則

第十條 公司董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減持:

(一)董監高任期屆滿離職後半年內;

(二)董監高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三)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四)董監高因違反上證所業務規則,被上證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五)法律、法規、證監會和上證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公司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一致行動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的投資者。

第十二條 公司董監高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減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上證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十三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減持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減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上證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減持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董監高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公司董監高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減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條 公司董監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減持股份的數量。

公司董監高在上述可減持股份數量範圍內減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制度第五條的規定。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監高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減持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減持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數量。

公司董監高當年可減持但未減持的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減持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三章 增減持申報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監高在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見附件)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買賣的董監高,並提示相關風險,在未得到董事會秘書書面反饋意見前,公司董監高不得操作其買賣計劃。董監高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報上證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增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買賣股份的 15個交易日前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證所報告備案增減持計劃,公司予以披露。增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增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增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增減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6個月,增持實施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說明理由。

董監高增持股份的應當明確資金來源,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槓桿融資等。擬採用非自有資金實施增持的,應當披露相關融資安排。擬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實施增持的,應當披露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型、金額及存續期限等。

第十八條 在增減持時間區間內,董監高在增減持數量過半或增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及時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證所報告增減持進展情況,並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證所報告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實施期間公司發生派發紅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權、除息事項的,董監高應當根據股本變動,對增持計劃進行相應調整並及時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證所報告並予以披露。

第十九條 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增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增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增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董事會向上證所報告具體增減持情況,並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董監高應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 2 個交易日內,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以下內容,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向上證所申報: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後的持股數量;

(六)上證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監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監高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監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監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中國證監會、上證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監高有特殊關係,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參照本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董監高買賣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和上證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違反本制度的,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並報監管機構對相關人員予以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監高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將其所持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情況;

(二)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上證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述“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附件:

董監高增/減持計劃備案通知

董事會秘書:

本人由於(基於對公司前景信心/對公司價值認可/穩定資本市場/個人資金需求/其他,請註明: )擬於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公司增發新股時老股東配售/可轉債轉股/股權激勵實施/分紅送轉/其他,請註明:)增/減持公司股票 股,價格/價格區間 元,增/減持前持股 股,增/減持後持股股。

一、上年末至今歷次增減持情況

二、本次增減持計劃

董事/監事/高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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