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及完善使得信用卡成为社会消费的主流形式,为今时今日的交易需求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今天检察官带你来了解一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1
犯罪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0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也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不仅包含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也包含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03
客观方面:
表现为基本概念中的四种行为。
04
主观方面:
必须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如确实不知道所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是否明知,不能仅以行为人的辩解为据,应当根据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构成本罪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追诉及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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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破 晓
审 校 | 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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