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兵者,國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孫子兵法》
所謂“兵”,既是指兵士也是指兵器,代稱一個國家的國防事務,關係到國家的存亡,因而就有了用“兵”字冠名的中央機構——兵部。
自從隋唐開設三省六部制以來,以文官為主體的兵部,成為了歷朝歷代中央政府的標配。他們往往與“樞密院”等武官組成的中央機構共存,分工明確、相互制衡,在皇帝和丞相的指導下運轉著全國的軍事機器。
到了明代,朱元璋廢除了丞相和中書省,還把“樞密院”的替代品——大都督府一分為五,極大地提升了兵部的地位。實質上,從征伐的指令到軍隊的後勤,明代的兵部總攬了全國絕大部分的軍務。
具體明代的兵部有哪些職責,《明史·職官志》和《大明會典》做了很詳盡的記錄,但讀起來卻讓人十分頭疼。
- 《明史》的職官志條理清晰,但作為斷代史的志書,它重在歸納總結,缺少兵部各項下屬職責的細節信息。況且一個朝代的軍事事務太過龐雜,光是職官志中使用的各種名詞就讓人眼花繚亂。
- 《大明會典》十分詳盡,但在陳述兵部職責時,實際上是以“兵部”為名義,完整記載了明代全部的軍事制度,兵部的真正職責只是混雜在其中 的一部分。
再加上明代的軍事事務,離不開五軍都督府、其他中央機構以及地方三司、衛所的支持,只有全面地分析所有這些政治機構的工作內容,才能清晰地界定兵部的職責。
兵部的根基——“衛所制”
軍隊是一切軍事體系的根基,在闡述明代兵部的各項職能之前,首先必須先解釋清楚明代軍隊的基本要素。
靠武力推翻元朝的朱元璋,在建國後最想做的事情就是馬放南山、與民休養。這樣既可以更多地爭取老百姓對新政權的擁護,也可以避免自己手下的武將擁兵自重。但是逃到漠北的
蒙古人依舊威脅著漫長的北部邊疆,還有西南方的少數民族、東南方的海盜,都時時刻刻威脅著大明帝國的安全。當朱元璋發現無法徹底清除蒙古之後 ,他轉變了軍事策略。在劉伯溫等謀臣的幫助下,朱元璋建立了“衛所制”、“軍戶制”、“軍屯制”這三位一體的軍事體系。
- 衛所制
所謂“衛所制”,實質上是明代軍隊的基本編制方式。以大都督府(後改為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為頂層,次一級包括十三個省的都指揮使司和部分獨立的“行都指揮使司”。再往下,設置有“衛指揮司”和“千戶所”,也就是“衛所制”這一稱謂的由來。
“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明史·兵志》
明朝的軍隊以衛所為基本單位散佈在全國,按照所在位置的不同,又可區分為邊境衛所、內地衛所和在京衛所三大類。
邊境衛所負責戍邊、內地衛所負責維穩,而在京衛所作為京畿守衛和機動兵力。洪武年間在京衛所多達48個衛近207800人,永樂年間京衛擴增至72個衛,成為整個大明最強悍的野戰集群 。朱棣將他們分為三大營——“五軍營”、“三千營”和“神機營”,其中“五千營”兵力最多,馬步兵齊全;“三千營”最為悍勇,全部為歸附的蒙古騎兵;“神機營”威力最大,是徵安南時獲得先進的火器法後成立的。
此外還有“班軍”機制,即將中都、山東、河南、大寧的衛所軍士約16萬人,輪番調進京師進行操練,朱棣還曾親自檢閱班軍。
“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明史·兵志》
作為一種編制方式,從衛指揮使司往下的各級單位,所統屬的兵力有定額。根據明史的記載,一個衛有5600人的編制,其下前、後、左、右、中五個千戶所均為1120人的編制,每個千戶所再轄十個120人編制的百戶所。
- 軍戶制
“軍戶制”則為“衛所制”提供兵員保障,是一種與戶籍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明代的戶籍分為三類:民戶、軍戶和匠戶,分別歸戶部、兵部和工部主管。 所謂軍戶,就是要求這一戶世代服兵役,不得隨意更改。每個軍戶需要按要求出丁,到指定的衛所去服役,而且服役的兵丁必須婚配以確保軍戶得以延續。
明代軍戶的來源大致有五類。
- 襲承元籍:明代的戶籍制度來自元代,因此原來在元代就是軍籍的家庭,仍然延續其軍籍;
- 從徵:朱元璋起義軍隊伍中的士兵,世代為軍籍;
- 歸附:被朱元璋打敗的元朝軍隊或其他起義軍部隊;
- 謫發:犯罪充軍的人;
- 垛集:軍籍抽丁仍然滿足不了兵源數量時,民籍有可能要參軍,三家民戶為一個垛集,其中一戶為正戶、另外兩戶為貼戶。正戶出一個人服兵役,貼戶作為補充和預備。
- 軍屯制
“軍屯制”是為了實現衛所兵自給自足的構想,讓邊境衛所中駐守的軍隊“三分守衛、七分屯田”、內地衛所“二分守衛、八分屯田”,自己解決軍糧和軍餉。這樣即減少了財政開支、減輕了老百姓的賦稅 ,同時也開發了貧瘠的邊境地區。
軍屯制並未能如朱元璋所願發揮最理想的效果,畢竟邊境地區太過貧瘠,而且元末亂世讓北方人口短缺,往往
還需要通過漕運和開中來供給邊境衛所。但是“軍屯制”的實施確實極大地減少了明初的軍事開支,這也是後來永樂朝有財力多次外向大戰的原因之一。所謂“衛所制”、“軍戶制”和“軍屯制”的三衛一體 ,就是指明朝全國的軍隊都按照固定的編制駐守在古固定的衛所內,兵役、補給皆有固定來源,把整個大明江山都轉變為堅固的“朱家堡壘”。這“三位一體”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但實際各項業務的運轉都在兵部的監管之下。
明代兵部的主體結構
明代兵部是在隋唐兵部的基礎上,結合宋元制度進行了調整。從結構上,明代兵部的主要包括,正二品兵部尚書一名、正三品左右兵部侍郎各一名,以及下屬的四個清吏司,及其他直接和間接的若干下屬機構。
- 兵部尚書和兵部侍郎
甚至是《明史·兵志》和《大明會典》這樣專門針對明朝制度的史籍,在論述兵部時也只是陳述其下屬四個清吏司,對於兵部尚書和兵部侍郎只介紹其人數和品秩,而未單獨介紹其職責 。實際上,兵部尚書和兩名兵部侍郎不僅是兵部下屬清吏司和其他機構的管理者,他們還承擔兩項重要職責。
其一,軍事決策。
“仁宗即位,擢(楊士奇)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命兼兵部尚書,並食三祿”——《明史·楊士奇傳》
提升後的兵部尚書,實際上成為了朱元璋在軍務上的代言人,他和兵部侍郎成為國家軍務的最高級“參謀”,為朱元璋進行軍事決策提供最關鍵的輔助。到了永樂朝建立內閣機制後,兵部尚書往往還會由內閣大學士或內閣學士兼任,在內閣中主導軍事決策。
其二,軍事指令。
洪武十三年軍制改革的最重要一點,就是分離統兵權和調兵權。原先的大都督府幾乎通攬了這兩項大權,雖然仍有中書省的丞相進行制衡,但也意味著皇帝並不能直接掌控軍權。
提升後的兵部尚書整合了調兵權,五軍都督府需要完全聽從兵部的號令。
“祖制五府軍外人不得預聞,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書鄺埜向恭順侯吳某索名冊稽考,吳按例上聞,鄺惶懼疏謝。”——《槎上老舌》
那這是否意味著兵部尚書代替了大都督,兵部吞併了大都督府和中書省的大部分軍權呢?
答案恰恰相反,兵部雖然統一發布號令,但是兵部卻無統兵權,兵部可以說是沒有一兵一卒在手的。甚至連兵部尚書都不能過問詳細的軍隊人數和軍籍信息,正統年間的兵部尚書鄺埜就曾因向五軍都督府索要軍籍而差點被治罪。
可以見得,軍事指令儘管在兵部的集中,具體的軍隊卻由五軍都督府統率,二者同時直屬於朱元璋,這些都是朱元璋為了加強手中軍權所做的設置。
- 下屬機構的變遷
“至隋乃有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曹”——《通典·職官五》
起初兵部作為中書省下轄機構,參考隋唐舊制,下屬設立了總部、職方和車駕,後來又增加了庫部。直到洪武十三年,徹底確立了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分治格局,每司各設正五品郎中一人、從五品員外郎一人、正六品主事二人。同時兵部還直接統屬會同館、苑馬寺、大通關,並間接管理太僕寺的事務。
武選清吏司
”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明史·選舉志》
“武選,掌衛所土官選授、升調、襲替、功賞之事。”——《明史·職官志》
明代的官員體系分為文官和武官兩套,分別由吏部和兵部 執掌。
其中武官從正一品到從六品、從都督府左右都督到所鎮撫,都有嚴格的品級、軍職、勳階和散官階對應關係。武選清吏司將依據這四項的對應關係,對五軍都督府統轄下所有軍官的品秩進行管理。
武選清吏司以武官的軍功和考核結果為輸入,評定每一位武官的品秩升降,最終將結果造冊後奏請皇帝升賞。當然升賞不限於品秩的提升,還有銀兩、寶鈔等直接物質獎勵,其中朱元璋濫用的寶鈔獎勵就是導致明初通貨膨脹、貨幣被迫迴歸銀本位的重要原因。
在任的武官去世後,還涉及到職位的襲替問題,主要分為世官和流官兩種方式。
其一,世官。世襲軍職的武官,武官身死後可由子孫襲承職位。一共九等,包括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衛鎮撫、正千戶、副千戶、百戶、試百戶、所鎮撫。如果官員去世時子孫還未成年,則通過“優給”提供官員生前的全額俸祿。
其二,流官,通常不世襲軍職,一共八等,包括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都指揮使、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正留守和副留守。流官只有在皇帝特恩 下才能世襲。
“洪武初,軍功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二年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充軍。其法至嚴,故職不冗而俸易給。”——《明史·選舉志》
當然世襲卻並不是無條件的自動襲承,所有應襲的武官子弟需要參加武選司舉辦的比試。朱元璋通過嚴格的世襲選拔制度,避免軍官後人坐吃皇糧。
職方清吏司
“職方,掌輿圖、軍制、城隍、鎮戍、簡練、征討之事。”——《明史·職官志》
“職方”的本義是疆域和版圖,職方司的任務實際上也就是管理國家的疆域和版圖。這是一件浩大而複雜的工程,從戰備狀態下部隊的駐守、訓練和給養,到戰時的統率、軍情和後勤,都在職方司的管轄範圍內。
- 其一,輿圖。
首先,職方司需要搞清楚國家的疆域有多大範圍、在國土範圍內有哪些軍事要地 ,落實到紙面上,稱為“輿圖”。
明代在全國推行衛所制,從“五軍都督府→都指揮使司→衛指揮司→千戶所”逐級而下,各自統屬的軍事區域大體上和行政區域的劃分保持一致。
除了單獨設立的“行都指揮司”和中都、興都(嘉靖帝出生地)的兩個“留守司”外,都指揮使司管理的軍事區域基本上等同於省級行政區域,它和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一同構成省級單位的主管。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明史·兵志》
而千戶所則與郡(府)級行政區域重合,視防禦形式和地理情況,連接數個郡(府)設置衛指揮司。從洪武二十六年開始,要求全國各地的都指揮使司、衛指揮司、千戶所 各自繪製不同級別的輿圖,標註所有的戰略要地彙總到兵部職方司。
- 其二,城隍。
“凡天下都司,並衛所城池、軍馬數目,必合周知。遇所司移文修築,須要奏聞,差人相度,準令守禦軍士,或所在人民築造然後施行。”——《大明會典》
“以時修浚其城池而閱視之。”——《明史·職官志》
這裡的城隍並非是“城隍廟”的城隍神,而是指“城池”,代指城牆、城堡等各種國防工事。
根據各地呈報的輿圖和軍籍信息,職方司研究制定全國的城隍建設、維護方案,並要求各地定期修補完善治下的城隍,職方司還會進行檢閱巡視。
“凡京師城垣,洪武二十六年定,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所有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窯等處開支,其合用人工,諮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州城隍,但有損壞,系幹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系腹裡去處,於農隙之時興工。”——《大明會典》(擬刪掉)
而具體的城垣修補工程,往往並不需要專業的工匠,多從就近的衛所調撥軍隊實施工程,所有工程實施所需要使用的材料則從各地工部所屬的倉庫中支取。
皇城和京城的城牆修補由留守五衛承擔,京外藩鎮、州府,如果是戰略要地,發現城垣損壞就及時抽掉軍隊修補;如果是不具備重要軍事價值的腹地省份 ,在農閒時抽掉軍隊修補。
- 其三,鎮戍。
有了輿圖,建好了城隍,又有五軍都督府治下的各衛所充實兵力,接下來就是解決指揮權的問題。
明朝採取衛所制,作為全國軍隊的基本編制方式。但衛所制的初衷是與軍戶制、軍屯制相結合,通過專門的軍籍來確保兵役的穩定,又通過三分軍士、七分屯田的機制來實現軍隊自給自足的構想。這樣的基本編制方式顯然不適用於邊防等戰略要衝地帶,特別是面臨蒙古威脅的北部邊境。
“初設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四鎮,繼設寧夏、甘肅、薊州三鎮,而太原總兵治偏頭,三邊制府駐固原,亦稱二鎮,是為九邊”——《明史·兵志》
因此明代在“天下要害之地”,都專門派駐軍官統兵鎮戍,作為戰備狀態下的野戰軍編制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部的“九鎮”,又稱“九邊”。
起初在洪武朝防禦修養的邊防策略下,這些邊鎮部隊全部據守於長城一線,拒蒙古於國門之外。永樂朝 開始轉變為外向進攻策略,但從洪熙、宣德兩朝開始因為國力的收緊轉變為以邊鎮為核心的快速反應式防禦。即大量裁撤邊境衛所,改為集中駐防於邊鎮等戰略要衝,在蒙古騎兵入侵時快速出動大軍反擊。
但無論國防策略如何轉變,邊鎮都是明代國防的重心。其中充實邊鎮的兵士來自衛所或募兵,指揮的軍官則由兵部職方司派駐五軍都督府中的武官。
具體的鎮戍模式有五個等級,鎮戍一方稱為“鎮守”,鎮戍一路稱為“分守”,鎮戍一城一堡稱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的稱為“協守”。
“鎮守薊州總兵官一人,舊設。隆慶二年,改為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協守副總兵三人。分守參將十一人,遊擊將軍六人,統領南兵遊擊將軍三人,領班遊擊將軍七人,坐營官八人,守備八人,把總一人,提調官二十六人。”——《明史·職官志》
以薊州鎮為例,可以看出“鎮守”、“協守”、“分守”實際上是邊防的軍隊編制方式,類似於“集團軍→軍→師”這樣的統屬關係,並與它們的
駐防地點一一對應。。而它們相對應的官員又有單獨的稱謂,“總兵”→“副總兵”→“參將”。總兵全權負責一鎮的防禦,其下數名副總兵作為協守,各自分管數路兵力,每一路都由參將出任分守。
“都指揮同知楊能充遊擊將軍,巡宣府。”——《明史·景帝本紀》
負責一座城池、堡壘的軍官直接稱為守備,與編制相同。而“遊擊將軍”沒有固定的駐防地點,率領機動兵力在鎮的範圍內四處巡弋。再往下,根據鎮的不同防禦需要,還設置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備倭等不同等級的軍官。
儘管這些鎮戍官職權限很高,但他們都屬於“臨時工”,在“武選司”的武官官職品秩列表可以看出,這些官職沒有品級和定員。他們本身來自於五軍都督府治下的衛所體系中,在都督府或者都指揮使司中有固定的官職 。
總兵最早在洪武朝只是臨時派駐,後來伴隨著明朝國力的日漸衰敗,邊境越來越不穩定,國內腹地的起義動亂、東南沿海的倭患,再加上衛所制的廢弛 ,不得不向全國各地派駐各種總兵、副總兵和參軍指揮野戰軍作戰。兵部職方司會依據軍情的動態,調配軍官前往不同地區進行鎮戍。
在總兵的鎮戍下,各邊鎮的防禦、營操、軍情、城防、官員升降、軍功報備、屯田情況、人口變動(招降的外族人士或逃回的漢族人口)、海禁等等情況,都在職方司的職權範圍內。有時甚至會由兵部侍郎帶領職方司官員趕赴邊鎮,就地商討具體的軍事事務。
- 其四,征討。
鎮戍是屬於戰備狀態下的軍事體系,用於防範外敵或內部動亂分子的突然襲擊 ,一旦戰事不可避免,整個國家的軍事體系就會轉入“征討”狀態。
在國家的“征討”狀態下,職方司擔任著類似“參謀本部”的職責,包括將領的派駐、兵馬的調度、軍需武器的供應,以及作戰方案的制定、軍情的傳遞(和緊急事態下的快速決策)。
作戰將領來自五軍都督府中任職的公侯伯,也就是“鎮戍”狀態下的總兵、副總兵等等,他們需要掛將軍印出徵,根據征討地區的不同被冠以“徵虜將軍”(蒙古)、“徵南將軍”(雲南)、“鎮朔將軍 ”(宣府)等等稱謂。
只不過他們並不會直接統率自己鎮戍區域內的兵馬出征,而是由兵部職方司另行調度。兵馬的來源有多種,明代前期主要以京營和京外衛所為兵源 。征討結束後,將軍交還印信、官兵各回本衛,這樣就實現了“將不專兵,兵不私將”。
特別是在永樂年間,征討蒙古和安南的戰役中都是以京營為絕對主力,再從其他衛所抽掉一些精銳進行補充。這樣一來,全國最精銳的野戰部隊都直接在皇帝直屬下拱衛京都,其他兵力也都約束在固定衛所保持衛戍狀態,沒有獨立作亂的可能。
當然,有關將領的派駐、兵馬的調度、軍需調度和作戰方案的制訂,都需要由皇帝和兵部尚書等中央高層的集體決策,職方司只是遵照旨意進行實際操作。
特別是軍需武器的調度,牽扯甚廣。兵部職方司需要在戰前根據戰爭規模和以往的經驗進行估算,會同戶部一起擬定具體的軍需供給方案,同時還要和工部一起商討兵器、護具等器具的配給和運輸。
而戰場瞬息萬變,除了皇帝親征之外,戰場的一切消息都要快速通過驛傳體系傳達到兵部職方司,由職方司進行快速地彙總和分析後上報高層決策。
- 其五,兵備道與巡檢。
在明代的軍事體系中,還有龐大的文官團隊。兵部本身自然不用提,到地方有總督、巡撫以及按察司下屬的整飭兵備道等機構。特別是到了明代中後期,漕運、北疆等等不同職責的總督不斷派出,巡撫也成為省級行政機構中統籌和節制三司的最高領導者,兵備道更是到了氾濫的地步。
這種從中央向地方逐漸延伸的文官體系,一方面為了節制武官,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實現各地軍隊和地方政府的協作關係。
總督、巡撫以及明末派出的經略、督師,都是吏部主舉薦、皇帝和九卿共同商議決定,職方司無權過問。而兵備道因為是屬於地方政府提刑按察使司下屬的文官機構,理應由吏部負責其選拔和調配。
“兵部為缺官事 。職方清吏司案呈 , 奉本部送準吏部諮前事 , 內開 :福建布政使司右參政兼按察司僉事 、分巡興泉道吳之甲病故員缺 , 相應遵旨另推 。”——《明朝檔案》
但從明代的一些檔案中可以看出,像分巡道、分守道、兵備道之類的道臺官,吏部在正式任命前還是要經過
職方司的裁定。這主要還是因為它們的職責權限與職方司有很大關聯,特別是兵備道。分巡道、分守道此處不再贅述,分巡道和分守道主要在明朝早期,當時明朝的地方秩序還很穩定,因此它們並沒有太多直接干預軍事的職責。
兵備道作為弘治年間才開始推行的官職,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應對明朝中後期複雜的內憂外患。北方邊境不斷有蒙古的騷擾、東南有倭患,政治腐化激化著社會矛盾、醞釀著匪患和起義。因此吏部和兵部會根據各地的形勢,考慮設置兵備道,用軍事手段來保境安民、強化治安。
“初,洪武二年,以廣西地接瑤、僮,始於關隘衝要之處設巡檢司,以警奸盜,後遂增置各處。”
“洪武二十三年,旋令濱海衛所,每百戶及巡檢司皆置船二,巡海上盜賊。”——《明史·兵志》
兵備道職責中,實際上包含了一種對內部省份的“巡檢”機制,而在邊境地區還有另外一種巡檢機制——“巡檢司”。
巡檢司的品級和職能要遠小於兵備道,巡檢司的巡檢才從九品。它專門負責邊關的警戒巡邏,是一種類似於派出所的基層機構。在沿海地區的巡檢司甚至還會配備船隻,以維護海上的治安。
兵備道和巡檢司的職責都包含在兵部職方司之下,它們雖然沒有直接的行政從屬關係,但實際上它們的任命離不開職方司的認可,工作程序也離不開職方司的監管。
- 其六,簡練。
無論是鎮戍還是征討,軍隊都要保持戰鬥力,唯一的手段就是保持操練,稱為“簡練”。而對於職方司而言,“簡練”這項事務在不斷地發生變遷,很好地表徵了明代軍事實力的變化趨勢。
“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在外都司衛所,每位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大明會典》
朱元璋十分重視簡練,早在洪武六年,他就制定頒佈了《教練軍士律 》。無論京內外的衛所,都需要選派人員接受考察,要求“騎卒必善弛射及槍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銃”。
洪武十六年,以“十抽一”的方式,讓全國所有
善射的士兵在冬秋農閒時輪班進京參與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賞罰。定期的抽檢加上細緻分明的賞罰措施,讓全國的衛所兵都時刻保持著一定的戰鬥力,即使長期保持保守防禦也不會出現軍隊廢弛的現象。“凡京營操練,統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視之。若將軍營練,將軍四衛營練,及勇士、幼官、舍人等營練,則討其軍實,稽其什伍,察其存逸閒否,以教其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金鼓、麾旗之號。”——《明史·職官志》
從永樂年間開始,隨著京營不斷擴張增強為全國最強悍的野戰兵團,
實戰代替簡練成為了最好的訓練方式。朱棣五次北征蒙古,還有數次南下攻伐安南,都是以京營為主力,充分鍛鍊了京營的戰鬥力。而日常所有的操練都以京營為核心展開,文武大臣和道科官員都參與巡視。職方司不僅負責居中協調,對於將軍營、四衛營等御前侍衛部隊,還要會同道科官員一起查驗其編制是否滿額、訓練是否充分、器具是否齊備,並根據實際情況查漏補缺。
道科: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的合稱;
將軍營:錦衣衛下屬,統領所有的侍衛將軍;
四衛營:御馬監下屬,以出戰逃回的軍卒供養馬役。
“永樂間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
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大明會典》
除了京營外,永樂年間還建立了“班軍”制度,即將山東、河南、大寧、中都等地的官兵輪班調到京城,與京營一同進行操練。
然而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四朝的努力操練,卻在正統年間的“土木堡”一役中化為烏有,京營全軍覆沒。臨危即位的景泰帝委任于謙為兵部尚書,不僅取得了北京保衛戰的成功,還重新組建京營。並且打破原先京營中“五軍營”、“三千營”、“神機營”相互獨立的定製,分別從三大營中抽取精銳,組成“十團營”進行集中操練,其他未被選中的部隊仍在原來營中操練。
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大明會典》
但是中流砥柱的於少保 在英宗復辟後很快被殺,“十團營”也就此成為歷史。到了成化年間,明憲宗重整旗鼓建立的所謂“十二團營”,已經似是而非,成為宦官群體擅權的工具。
歷經成化、弘治、正德、嘉靖數朝, 朝廷一直在艱難維持京營。但是伴隨著衛所制的逐漸衰敗,京內外衛所都普遍出現兵員不足的情況。一方面是軍籍徭役的成本太高,層層盤剝之下軍餉難以保障,逃脫軍籍成為普遍現象;另一方面,宦官、權貴私自挪用衛所兵為自己充當苦役,還想方設法安插空額吃空餉。
“(嘉靖)三十年議準,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視科道,並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又令在京衛所逃軍,在兵部職方司,首捕……三十三年議準,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四十二年議準,扎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大明會典》
積重難返之下,清查兵員實額代替“簡練”成為了職方司的重要職責。職方司需要會同科道一起清查京營中的老弱軍士,緝捕逃兵。京外衛所同樣受到職方司和科道的監管,不僅會定期有巡視,還要求各衛所呈報具體到每個營、衛的花名冊。
與此同時,由於衛所兵難堪大用 ,政府不得不讓各地自行募兵,以供北疆防禦和東南備倭,赫赫有名的“戚家軍”就是募兵中的佼佼者。相比於固定軍籍的衛所兵,地方自行募集的士兵在軍餉和供給上更加沒有保障,戰鬥力層次不齊。這就需要由職方司來主導對募兵的監察工作,仍然是會同科道一起進行巡視。
實際上,越到明朝後期,職方司在“簡練”事務上的職權就越輕。地方政府有總督、巡撫、都指揮使司層層的領導來管理軍隊操練,中央還會因戰事需要頻繁派出各種督師和經略。在這些正二品以上的大員面前,區區正五品的職方司郎中根本沒有什麼話語權。
- 其七,武舉和舉用將才。
“天順八年,立武舉法。令天下文武衙門詢訪通曉兵法,謀勇出眾之人,從巡撫、巡按會同地方三司官考試。考中者,禮送兵部會同總兵官再行測試。”——《大明會典》
土木堡事變給大明朝造成的損害十分深遠,尤其是隨英宗出征的高級武將全部陣亡,原先通過世襲體制保障的高級武官存在巨大缺口。在英宗復辟後,
天順八年,開始設立武舉法,試圖從普通老百姓中選拔軍事人才。“武科,自吳元年定。洪武二十年俞禮部請,立武學,用武舉。武臣子弟於各直省應試。”——《明史·選舉志》
實際上早在洪武年間 就曾實施過武舉,只是沒有形成固定的制度,武官仍然是以世襲官職和軍籍選拔為主。明英宗為武舉立法後,考試內容是策略和弓馬,“帥府內試策略,教場內試弓馬”。而在考試形式上,與文舉相同,“成化十六年,準汪直奏,武舉設科、鄉、會、殿試,如文科例”。
“弘治六年定,武舉試、策二道。文理優、韜略熟,及射中式者,升二級。文不甚優,射雖偶中,止升一級。雖善行文,射不中式,及射雖合式、策不佳者,俱暫黜以候再試。”——《大明會典》
從弘治六年修訂的武舉制度可以看出,武舉考試的要求十分嚴格,只有文韜武略兼備者才能通過考試。弘治十七年,又將武舉改為三年一試;正德十四年,確定了騎射、步射和策論三場考試,一直沿用到崇禎朝。
職方司在武舉開科之後,需要會同科道官確認考中者的年貌、勇力、技藝、才德,並進行記錄,為皇帝策問做準備。在嘉靖年間,武舉鄉試由
巡按御史舉辦,考中的人於次年的四月參加兵部舉辦的會試,顯然職方司還要組織會試的具體事宜。明代還有武學與武舉相銜接,屬武庫司職權,將在下期武庫司的職權中詳細論述。
凡武官奉旨升任者,或一級、或二級,皆遵旨照級授官,屬武選司掌行。若謀勇出眾,累經薦舉者,難拘資格,即不次超遷,或曰量升、曰署、曰以某官行事、曰奉依,皆屬職方司,故有舉用將才之例。——《大明會典》
而除了通過武舉選拔、武選司選授這兩條路徑外,明朝的武官還有“舉用”這一上升通道,而這條通道同樣是由職方司掌控。這種方式似乎可以類比於現如今和“高考”平行的“自主招生”,每年職方司劃出一定的武官提拔名額,讓全國的衛所自行推薦“智勇廉能者”,擇優錄取 。
到了成化年間,考慮到很多才兼文武的大將之才,“恥於自進”,中央擴大了舉用的範圍,賦予更多官保舉優秀軍事人才的權利。不僅衛所的武官,
上至五軍都督府、都察院、通政司和大理寺,中有六科和十三道御史,下至全國各地的衙門,全部參與其中。- 其八,軍役。
“以快壯簡鄉民,以勾解、收充、抽選、並豁、疏放、存恤之法整軍伍”——《明史·職官志》
職方司的最後一項職責是“軍役”,又稱為“勾軍”,也就是徵兵。明代實施衛所制,有軍戶作為基本的兵役保障,但是服兵役並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所以需要通過“勾軍”來確保軍戶按要求服兵役。
職方司負責勾解軍戶中服兵役的人,結合各地上報的軍籍信息,確定每個兵員服兵役的衛所。每個服兵役的人都需要在職方司報道,按照職方司的分配去往相應衛所服役。
同時在貫徹兵役制度時還有很多瑣細事務,地方政府也可能有一些不法的行徑,職方司需要進行監管和勘正。
1、收捕:對於逃脫兵役的人員,由地方的州府和布政司緝拿後押解到職方司進行審訊,按照律法進行充軍發配。
2、重役:如果一個軍戶中同時有兩人以上服兵役,就稱為“重役”,職方司需要按照軍籍來避免重役的發生。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同時有兩人服役的軍戶,可以免去其中一人的兵役。
3、冒名:地方在執行兵役制度時,不想服兵役的軍戶可能會賄賂裡甲等基層官員,用民籍的老百姓來頂替軍戶參軍。職方司負責清查這種冒名頂替的不法行為,將相關人等移交提刑按察使司和五軍斷事司處理,並繼續勾解原軍戶服兵役。
4、老疾:職方司要求各地衛所清查、奏報所屬部隊的年齡和健康情況,對年老體衰、身有殘疾的軍士需要及時清退,並由其家裡的
青壯年替代參軍,以確保衛所兵的有效戰鬥力。5、存恤:軍戶在參軍前往往居住在內地,需要長途跋涉到指定衛所服役。新服役的軍士在衛所還沒有開墾自己的屯田 ,因此衛所需要給他們提供一定的軍糧作為安家費。同時還會給予兩個月的時間修葺房屋、安頓瑣碎事務,無需參加操練。所有這些對新軍士的安頓稱為“存恤”,由職方司負責監管。
“勾軍”與“清軍”相銜接,是明朝貫徹兵役制度的兩項保障措施,職方司負責勾軍、武庫司負責清軍,清軍事宜將在下期武庫司的職責中詳述。
結語
從篇幅看來,武選司和職方司的職責,有一種頭重腳輕的感覺——似乎武選司要比職方司清閒很多,《大明會典》中記述武選司和職方司的篇幅同樣是類似的比例。但這只是因為武選司的事務內容比較單一、職方司的事務比較寬泛 ,二者的職權沒有高低之分。
“兵部凡四司,而武選掌除授,職方掌軍政,其職尤要”——《明史·選舉志》
《明史·選舉志》中的這句話,闡明瞭武選司和職方司的地位,可謂是兵部的核心職能。
- 武選司掌管所有武官的選拔和升調,雖然僅此一方面的職權,但關係到整個明軍的指揮系統。這既是武官們的上升通道,也是明朝軍事體制的保障,讓大明朝的皇帝時刻有忠心耿耿的將帥之才可以派遣。
- 職方司幾乎包攬了戰備、戰時的一切事務,運轉著整個大明朝的國防體系。以一個文官群體,監管著大明朝武官的所有工作,既保證了軍隊的高效運轉,也避免了武官們擁兵自重。
當然武選司和職方司並非“無所不能”,明朝皇帝也絕不允許他們獨斷軍權。
武選司裁定一切武官升遷,需要以中央或地方進行的官員考核為依據,並受到科道官員的監督,最終獲得皇帝批准後方能生效;而職方司的職權範圍雖廣,但往往只是監管和協同,大部分具體事務都要由五軍都督府、地方三司、衛所等機構來實施,背後還會受到科道官員、宦官、閣臣、皇帝的層層束縛。
武選司和職方司的職責,充分體現了有明一朝高度集權的特點,一切都是出於朱元璋加強皇權的企圖。而在明朝中後期“武選司”和“職方司”職權的變遷,也恰恰印證了明朝在一步步走向衰敗,權利在走向紛亂和瘋狂。
- 參考文獻:
- 《明史》
- 《大明會典》
- 《明代政治史》
- 《吳晗讀史札記》
- 《劍橋中國明代史》
- 《明史講義》
- 下期:《詳解明代兵部(下)——繁忙的雜務與“兩個兵部”》,將為您詳細解讀兵部車駕清吏司、武庫清吏司和其他下屬機構 的職責,以及“兩京制”下南京兵部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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