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死刑犯在被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嗎?

瀟灑平凡人


死刑犯在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這樣做的確可以保命。但是現實情況中,能這麼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槍下留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法律中,題目描述的這種情況被稱之為停止執行死刑。停止執行死刑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1. 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懷孕。

死刑犯交代其他案件的情況屬於立功表現,如果是命案等重大案件,就符合上面第二條所說的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一定會槍下留人。

如果是揭露的別人犯下的命案,經過查實有存在改判為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可能性。如果揭露的是自己犯下的命案,那隻能短暫的續命,等到這起案件被查實走完法律程序,死刑犯還是難逃一死。


現實生活中,交代其他案件“延命”的情況及其罕見

停止執行死刑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權,而不是利用法律規定給死刑犯“延命”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手段是很難實施的。

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後就會對其進行審訊,這些負責審訊的警察都學過專門的技巧,絕大多數人都會把自己知道的一股腦兒的講出來。

話說回來,本身被判處死刑的案子都屬於重案要案,警察都會對其進行深挖。哪怕罪犯不交自己做的其他命案,這些案子也大都在審判之前就被警察偵查出來了。


刑犯靠交代其他案子妄圖“延命”的想法,實現的可能性太小了,基本上只存在理論上實現的可能性。死刑犯用這個辦法也只能短暫苟活一段時間,帶著手銬腳鐐的活著也實在是沒有意思。

各位讀者大大,如果您願意的話能不能點開我的頭像,給我點個關注吖! 不方便的話,也謝謝您能點開看我的回答!

大澤遺珠


續命是肯定能續命的,但是續命和保命是不同的2個概念。

在執行當天,一般如果沒有重大的因素,執行人員和法院執行負責人是不可能放棄任務的,如果是一些偷雞摸狗的小案子,會被直接無視,如果是稍微大點的案子,如果你只是知道,但是沒有證據,也是直接無視的。

只有你當天舉報的案子特別重大,或者你有直接的證據,才能影響到死刑的執行任務。

為什麼?

因為只有大案子,執行民警和法院的人才能立功,一般如果犯人舉報一個殺人犯的線索,查經屬實,接受舉報的民警是能立功的,而立功就影響到以後的各方面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看守所和監獄的管教都會鼓勵犯人踴躍檢舉舉報了。

而一般小案子而且沒有什麼證據的舉報,既不能立功,又調查的麻煩,而執行死刑是很重要的任務,一般沒重大問題,不可能放棄執行。


當然,題主所說的,殺了十幾個人的話,除非有天大的立功,最高層特批不予執行,否則即使你舉報的是特等功,都是不能將功抵罪的,只是晚點死而已。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問題意見

會停止死刑(槍決)執行,根據程序規定,應當同時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槍決)前,交代其他命案情況,屬於揭發重大犯罪事實。因此,可以停止死刑執行。

就其交代的命案進行核查,確有其事的,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案件審判終結。

待在這個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死刑執行令方可執行。

綜上所述,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其他命案情況,在客觀上可以延命。因為經核查確有其事的,須要查明交代的案件的事實並最終對此作出裁判。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吳竹兵律師


被判死刑,臨刑前交待新罪,企圖挽回生命的概率極低(冤假錯案除外),除非他掌握操控自己生命的重要砝碼。否則,難逃厄運。


李梅6613


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這樣做確實能夠延命,但終究還是難逃一死。

如題所述,某個罪犯一共有十幾起命案,他因為其中一起命案被判死刑。當他被交付執行前突然揭發自己犯下的另一起命案,雖然經過另案審判數罪併罰還是死刑,但為了查清該另起命案還是要暫時刀下留人。因為其他命案也需要一一告破,如果直接將其槍決將導致其他命案死無對證。基於這個考慮,法律明確規定死刑犯被交付執行前,揭發其他重大犯罪事實時,要停止執行,等其他犯罪事實查明審判後再重新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本案當中,該死刑犯第二次被交付執行時仍然可以故技重施,甚至可以接二連三地故技重施,直到把所有命案都交代完為止。雖然司法機關會對他不勝其煩,但除了停止執行確實什麼辦法都沒有。因此,死刑犯確實可以通過這種手段延長生命,但也僅僅只是延長而已,他終究會有交代完畢那一天,到時候就難逃一死。

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查明其他案件,但很多死刑犯確實利用這一點用以續命。甚至還催生了“命案掮客”這一灰色職業的產生,他們專門把一些並未告破的命案細節透露給死刑犯,死刑犯通過案件細節假裝是自己乾的。由於出現了不能立辨真假的命案線索,司法機關只得停止執行重新展開調查。

但總的來說我們不能因噎廢食,這個規定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冰焰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其他案件,是可以延命的,但是,能否保命還要看他交代的案件。

一、我國刑訴法規定:在執行前罪犯揭發其它重大犯罪事實或或者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的,應該停止死刑執行,並層報最高法院。由此可見,揭發的犯罪必須是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犯罪,其他一般案件是很難達到停止執行的。

二、對於本案中的罪犯,身負十幾起命案,如果是每次到執行前交代一起,確實可能是延續自己的生命,但是,他最終是難逃一死的。我國有要求命案必破,對於罪犯交代殺人犯罪肯定是要查證,這也就需要停止執行來查清案情。

三、現實情況中,很難有人會一次次的這樣反覆的,一般都會在巨大的壓力下全部交代。這樣的罪犯那得需要多強的心理素質,一直面臨死刑,然後一點點的去續命。

刑訴法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鼓勵罪犯揭發其它嚴重犯罪,但是,並非是給罪犯利用保命的。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死刑犯在被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嗎?


一、回答這個問題,要看他交代的是什麼樣的案件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雖然刑法條款規定的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在實踐中,犯罪分子的行為符合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都會得到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死刑犯在被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要想延命,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線索)才行。


二、何為“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比如:罪犯在被執行死刑前揭發了一起故意殺人案;根據其提供的線索,阻止了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發生;揭發某重大貪汙腐敗案件等等。

在這樣的情形下,揭發被查證屬實的,案件都會得到改判。


三、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第289號

保定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群、李國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群因搶劫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詐騙罪行,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劉群歸案以後,主動供述其夥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搶劫殺人的事實屬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屬實,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告人劉群參與詐騙他人財物,有自首情節,並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群參與搶劫致二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由於被告人劉群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由其予以賠償。……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李國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3.被告人劉群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琴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九千三百五十二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強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六千一百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群以有自首情節、系從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劉群搶劫中致二人死亡,搶劫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群、李國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二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原判決對全案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對李國才量刑適當,全案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劉群所犯搶劫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劉群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坦白等應當考慮從輕處罰的情節,可不立即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駁回被告人李國才上訴。

2.維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和對被告人劉群的定罪部分,……。

3.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劉群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劉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被告人(原審被告人)劉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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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這要看死刑犯被槍決前他所交待的案件重不重要而定。


東亮3563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特意去查閱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資料和案例。

應該說,死刑犯在被執刑前,如果供出其它有重要價值的案件或證據,或者做出有重大貢獻的科學成果,是有被緩刑或者改判的可能的。

人啊,一息尚存都有生的慾望!早知現在,又何必當初呢?所以,衝動是魔鬼,牢記吧!


愛化繞指柔


此刻,刑場上颳起了妖風,狂風裹挾著砂石打在武警的81-上,發出“叮叮噹噹”的聲音。看著和我跪在我旁邊的其它兩個死刑犯,男的身體使勁在抖,因為過度驚嚇已經小便失禁,半個褲腿都被尿液浸溼了,佝僂著腰背等待槍響,女的則十分待定的盤坐著,背身對著行刑的武警和法醫,昂頭向天嘴巴里好像在說著什麼?沒過多久,男的執行時間到,帶著墨鏡和口罩的持槍武警剛剛站在他的身後,他就像瘋了似的拼命掙扎:“我不想死,放開我,我不想死”,最終另外兩名武警上前將他的身體壓彎,他才漸漸安靜下來,剛要開口說著什麼,嘭的一聲,子彈“衝出”槍膛射向他的腦袋,他也應聲倒地,結束了罪惡的一生。

剛才的那一聲槍響,彷彿驚醒了女死刑犯的夢境,她忽然變的狂躁起來,掙扎著想要站起來,可繩子早已將他的身體和雙腿束縛,她索性順勢趴在了地上“耍賴”,武警將她拉起來她倒下去,拉起來倒下去,就這樣持續了三次以後,行刑負責的警察走過來:“趙玉紅,你別這樣,我們也是例行公事,你以為這樣抗拒就能逃過一死嗎”?聽到這句話,那女的似乎有所收斂:“把我扶起來吧,我有重大案件舉報”,“趙玉紅,你可別開玩笑,給你二十分鐘說明情況,我們會酌情向上反映,最終是否對你繼續執行死刑,還要看法院的批覆”警察嚴厲的說到,說完拿出筆記簿和筆準備記錄,只見女死刑犯壓低聲音的說了十幾分鍾。忽然警察站起來,對武警說立即執行!女死刑犯被左右兩個武警按住身體,剛剛笑了兩聲便被一槍爆頭......

“李錦輝,這是法院下達的執行令,和你之前在看守所收到的《死刑執行通知書》內容一樣,你確認一下籤個字”剛剛那個警察走過來對我說。“剛才那個女的跟你說了什麼”我反問到,他冷笑道:“你的心挺大呀,馬上要死了,還關心別人的閒事”,“你回答我我就痛快的簽字,你們就能快速的執行回去交差”我繼續追問,他彷彿被我說動了:“他舉報了他前男友偷別人電動車”,他的話音剛落我沒忍住笑了出來:“那你拿出筆和本,聽我給你舉報個案情”。“李錦輝,大男人說話要算話,你想知道的我也告訴你了,現在耍起賴了”他略帶氣氛的說,看他有些生氣我褪去了笑臉:“殺了四個人算不算大案?”,“難道你說的是3.22滅門殺人案”警察忽然在我面前蹲了下來。“你知道多少?怎麼知道的”他追問道,“兇手是我一個同學,他殺得是他岳父一家,事後還向我借了1萬塊錢跑路,最關鍵的是我知道他現在在哪”我有些得意的說道。聽完之後他說:“稍等一下,我去給領導打個電話”,不多時他一路小跑來到我的跟前,對執行的武警說:“市局、檢察院和法院命令,對李錦輝的死刑執行暫緩執行”。就這樣我被重新押上警車,後來,在我的供述下,警察在郴州同學家抓住了他,而我,也因為重大立功表現,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以上杜撰雖然有些理想,但這種情況確有發生。不過除非重大惡性案件,否則死刑執行不會輕易終端。在此也敬告大家:生命對每一個人都只有一次,讓我們珍愛生命,遠離犯罪!回答至此,希望以上回答能給您帶來些許幫助!我是棟哥遊記,目前正在獨自環遊新疆,歡迎您的關注和支持,也歡迎您的留言和評論。棟哥遊記:行至水短處,坐看雲起時......此文為原創,抄襲必究!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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