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因新冠病毒感染而決定“封城”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雪鷹365


制定法律,是為了更好的服務人民。法律是工具,可以制定、修改、廢除,評價依據是是否有利於全體人民利益。如果一個動作符合人民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後面制定,比如說禁止野生動物交易。


馬文老師


提問題的人是有法律思維的,這很難得。

其實不單是封閉城,包括強制家中隔離,都牽涉到法律問題。我不是專業法律從事者,回答問題前也沒有查任何資料,僅憑藉我的猜測作幾點推斷。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什麼情況可以封城,但是在國家一級響應的情況下(或者其他某種),政府是可以採取封城、宵禁、強制隔離等措施的。這個是有先例並且是合法的。

2.只不過封城等行為必定會影響一部分人的自由,所以在其他國家會引起示威活動等。

3.法律沒有條文,也是可以修改或者增加的,因為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畢竟是一家人。

4.法律有沒有在乎的人也不多了,因為大家都認為是對自己好,在乎的人也不敢疑問。



點芝麻糖


問的這話什麼意思?懷疑這次封城違法?全國人民都知道,這是一場特出的戰鬥,也是生死搏鬥,有沒有依據不重要,重要的是保護了更多的生命,也包括你的生命在內,你不願意接受嗎?那好,把你的生命交出來再來問這混賬話,看西方的民主自由價值觀太多了吧?感覺不舒服了吧!只要全國人民能接受。你又算個狗屁啊!


弄影93742202


你看你就是個傻逼。你有多遠,滾出多遠,不想當中國人,就去死。你知道法律是幹什麼的?為大多數人服務的。還他媽法律依據?你去死吧。你這種垃圾。一看就是美國的狗。


孟家一子弟


建議你瞭解一下,中國防疫傳染法法規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想休息休息


翻看了好多答案,絕大不分給人的感覺 ‘都什麼時候了問這樣的問題,題主就不該問這樣的問題’。

其實我到覺得大家大可不必如此。 初看見這個問題的時候 我也是蠻有興趣的,但是在答案中翻看了許久也沒有找到 想要的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這兩條基本上可以解釋題主的問題。

其實越是特殊時期越能校驗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

願疫情早日結束


山上的樹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黃金時代當家


在此時把重點關注在是否有法律依據上,還真是腦回路清奇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所有集團,個人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約束,這是一個大前提,在所有情況下是適用的,沒有問題。

但問題在於有許多突發的緊急狀況並不適用或並沒有法律條款能應用。比如這次新冠肺炎,我並不清楚是否有具件條款針對封城封路一事,如果有的話,我相信是允許封城封路的,如果沒有,此事也會在疫情過後,寫入法律,完善條款。

緊急狀況的一個特點是首要考慮決策行為對事態發展的影響,如何將負面後果降到最小,而不是死板的去找所謂的法律支撐,法律的目的本身就是維護有序性,降低負面後果,強調行為目的而非行為本身,如果緊急狀態不在法律指定範圍內,或者跟法律相沖突,那法律就需要改。

因為要救因火災困於房內的人而踹門而入的消防員,是否要評估他是否私闖民宅及破壞財務罪?因為要救心臟驟停的女子而剪衣和做心肺復甦的醫護,是否要告他猥褻罪?因為要防止防線潰敗而設立的督戰隊,是否要懷疑他們犯有大屠殺和侵犯人權罪?

但凡有點腦子的人都不會出現質疑。


WORKMAN759


挑事的來了,發這個問題的這人不是港獨臺獨就是境內走狗或者境外敵特,你想要什麼答案呢?你在等待別人回答沒有法律依據嗎?你是對卓有成效的手段看不順眼吧?我建議國安部門好好查查這個ID。


polk8210


大家都去看看這個人都提出一些什麼問題,應該好好查一查他的底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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