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噴霧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根據系統的保護對象和防護目的來確定。
一、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
用於滅火目的時,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35MPa;用於防護冷卻目的時,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小於0.2MPa。但對於甲B、乙、丙類液體儲罐不應小於0.15MPa。
二、水噴霧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
響應時間是指由火災報警設備發出信號至系統中最不利點水霧噴頭噴出水霧的時間,它是系統由報警到實施噴水滅火的時間參數。用於滅火目的時,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60s;用於液化氣生產、儲存裝置或裝卸設施的防護冷卻目的時,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60s;用於其他設施的防護冷卻目的時,系統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300s。
三、水噴霧滅火系統的保護面積
保護面積是指保護對象的全部暴露外表面面積。水噴霧系統主要用於保護室外的大型專用設施或設備,同時也用於保護建築物內的設施或設備,其保護面積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1)按保護對象的規則外表面面積確定。
2)當保護對象的外表面面積不規則時,應按包容保護對象的最小規則形體的外表面面積確定。
3)變壓器的保護面積除應按扣除底面面積以外的變壓器油箱外表面面積確定外,還應包括散熱器的外表面面積和儲油櫃(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積。
4)分層敷設電纜的保護面積應按整體包容電纜的最小規則形體的外表面面積確定。
5)輸送機皮帶的保護面積應按上行皮帶的上表面面積確定。
6)開口可燃液體容器的保護面積應按液麵面積確定。
7)當水噴霧系統用於室內保護對象時,保護面積可按室內建築面積或保護對象的外表面面積確定。
四、噴霧強度和持續噴霧時間
系統的設計噴霧強度和持續噴霧時間應符合表3-4-1的規定。由自動噴水配水幹管或配水管供水的水噴霧系統,供水管所提供的水壓和流量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範》(GB50219—2014)的要求。
(單擊下圖可放大查看)
注:1.添加水系滅火劑的系統,其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
2.鋼製單盤式、雙盤式、敞口隔艙式內浮頂罐應按浮頂罐對待,其他內浮頂罐應按固定頂罐對待。
五、自動噴水-水噴霧混合配置系統設計
自動噴水-水噴霧混合配置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自動噴水-水噴霧混合配置系統中自動噴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2001)[2005年版]的規定,水噴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範》(GB50219—2014)的規定。
2)高層建築內用水量較小的水噴霧系統的供水管道可以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配水幹管或配水管直接引出。
3)由自動噴水系統的配水幹管或配水管供水的水噴霧系統,供水管提供的水壓和流量應滿足水噴霧系統的要求。
六、泡沫-水噴霧聯用系統設計
泡沫-水噴霧聯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泡沫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2010)執行。
2)泡沫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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