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27歲男子和12歲女孩共同生活近兩年,為何構成拐騙兒童罪?

潘靈聰


一、何為拐騙兒童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了拐騙兒童罪,該罪是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之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騙"是行為人實施該罪的手段,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的手段。

“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該罪造成的後果。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被拐騙兒童的合法權益,不論實施拐騙者是為了讓該兒童與其共同生活,還是為了讓該兒童供其奴役、使喚,都構成拐騙兒童罪。

二、張某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

張某以手機網遊、買零食、買玩具等手段引誘了李某,並與李某共同生活近一年半的時間,導致李某脫離其家庭、脫離李某監護人的監護,破壞了李某原來穩定的家庭生活,破壞了李某原有的家庭關係及李某本身的合法權益,張某的行為符合拐騙兒童罪的構成。

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有區別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收養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有其中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是否具有出賣、牟利的目的,是區分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關鍵。


郭廣吉律師


這種情況恐怕是會被認定為拐騙幼女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