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微言论」监察体制改革提醒公职人员更须自律

「微言论」监察体制改革提醒公职人员更须自律

今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至此,从2017年11月开启,经在北京等3个省市先行先试,到各省、市、县等地方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再到宪法将监察委员会确立为国家机构、实行国家监察立法,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落实迈出重大步伐。

监察体制改革,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颁布施行《监察法》,在国家机构中增设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就是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让人人生活在清明政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中。同时,也不难看到,此项改革也是奔着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级公职人员而来的,就是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对各种腐败行为及时依法惩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各级公职人员必须从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迅速警醒,更加自觉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以前,由于制度漏洞,在享受国家俸禄的公职人员中,如果不是党员、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尚未触犯刑律的贪污腐败行为,就没法进行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基层干部如非党村、社区干部,搞那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违法乱纪,也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是近年来“蝇贪”“微腐败”和小官大贪频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将成为监察对象。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就要受到监察机关的监督,谁也不能认为反腐败与己无关,谁也不能想着犯了事能够侥幸逍遥法外。

每一位可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需要明确,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要接受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要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要接受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违法的要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要被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要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些“钢牙利齿”,将使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终究难逃法网。

明理于前,方不惑于事。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无疑是给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头上高悬了一柄“利剑”。许多具有公职的其他人员,一旦受组织、人民的委托去行使一定的公权力,也会立刻成为监察的对象,不能因为不懂法而稀里糊涂地去违法犯罪。因此,每一名公职人员,都应该从学习《监察法》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克己奉公,干净做事,尚俭戒奢,甘于奉献,走正走好人生之路。

「微言论」监察体制改革提醒公职人员更须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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