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 該概念的正式法律文本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年修訂文本(海牙文本)。
馳名商標的特徵:
顯著的商標識別性
馳名商標與普通註冊商標一樣,首先是一個使用在商品上的具有顯著識別性的商業標誌,依此來區別商品的來源。該顯著性既可以存在於商標註冊前(在先顯著性),也可以存在於註冊後,通過使用而獲得(在後顯著性)。
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馳名商標應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否則就不是“馳名”,這是區別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的主要依據。“馳名”有許多法定的參考依據。
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既是作為馳名商標的形式條件也是馳名商標的實質條件。要成為馳名商標,需要很長時間的積累,馳名商標標示的商品在市場中被消費者認同,才會上升到對該品牌的認同。只有註冊商標才具備壟斷的排他權,才會使該品牌的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商品屬性等在市場上凝固下來,產生顯著識別性,逐步馳名。有些非註冊商標有時間積累(如老字號),但不進行註冊難以有更大空間上的積累(無壟斷權)。時間和空間上的要素是馳名商標認定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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