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开赌场 帮人“震点” 替人索债 焦作一涉黑案一审宣判

开赌场 帮人“震点” 替人索债 焦作一涉黑案一审宣判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沁阳市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帮人打架“震点”、强行入股石料厂生意、替人索取债务获取好处费、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组织进行敛财,并将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又进一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8月1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获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与张甲(均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11年以来,韩某为在社会上混出名声,先后纠集张甲、王甲,张甲纠集张乙、张丙、侯某、李甲、李乙(均已判刑)和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等两牢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沁阳市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韩某为组织、领导者,张甲为积极参加者,王甲、张乙、张丙、侯某、李甲、李乙和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组织成员也均视韩某为组织老大,一切听从指挥,韩某在组织中要求所有组织成员随叫随到,并具有一定的纪律性。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沁阳市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帮人打架“震点”、强行入股石料厂生意、替人索取债务获取好处费、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组织进行敛财,并将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又进一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韩某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财产受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社会上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丙、李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靳某、秦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丁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靳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靳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秦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王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本院(2011)沁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2018)豫0882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靳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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