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案件聚焦:自制枪支非“玩具”,网购零件拼装已构成非法制造


案件聚焦:自制枪支非“玩具”,网购零件拼装已构成非法制造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周某通过互联网分别购得高精密钢管、射钉器、消音器等配件及钢珠、火药,并自行组装成枪支一把藏匿于其住处内。

2017年10月,公安人员根据公安部下发的《网络贩枪案线索》所载涉枪买家的姓名、电话及收件地址查找至周某住处,周某随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4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查获的自制枪支一把、黑色瞄准器一个、钢珠、火药若干,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周某认为自己是通过网购获取的零部件,只是拼装成了枪支,且主动交代罪行,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员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网购枪支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枪支,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2.民警上门抓获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周某辩称自己网购行为合法,组装的枪支在性质上只是玩具,不具有杀伤性,且藏在家中,社会危害性小。另外,周某认为在民警调查时自己主动交代了组装枪支的事实,行为应当构成自首。

检察员则表示,周某自行购买零部件组装枪支一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且民警是在确认周某涉案嫌疑后前往其住处将其抓获,周某当场如实供述,系坦白罪行,不构成自首。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判定性正确。公安人员系根据线索前往周某住所,其虽当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根据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除特殊人员外,任何个人都不能私自拥有枪支、弹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民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1支以上或非成套枪支散件30件以上即可入刑,切勿因个人兴趣或一时好奇而触犯法律。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吕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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