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法治大講堂】原生家庭的“贊助費”,算贈與還是借款?

【法治大講堂】原生家庭的“贊助費”,算贈與還是借款?

【法治大講堂】原生家庭的“贊助費”,算贈與還是借款?

熱播劇《都挺好》已經結束,但該劇提出的有關原生家庭對子女影響的話題還在繼續。劇中,父母給最寵的兒子蘇明成買房的情節給人印象深刻。事實上,生活中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的比比皆是,然而,當子女的小家庭面臨解體,財產分割時,這種原生家庭的“贊助費”常常引起糾紛:當未明確出資性質的前提下,它到底算是贈與還是借款?它是歸出資方的子女本人,還是小夫妻雙方?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判例。有意思的是,受邀本期大講堂的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觀點也剛好針鋒相對。

【法治大讲堂】原生家庭的“赞助费”,算赠与还是借款?

案例

同樣是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一個判屬於贈與,一個判是借款

案例1

岳父母給女婿買婚房,法院認定屬於借款

女兒小余結婚時,餘某夫婦出資70 萬元(現金8萬元,貸款62萬元)給女婿黃某,黃某將這筆錢購買了一套房。3 年後,女兒女婿鬧離婚。餘某夫婦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歸還70萬元借款。

庭審中,餘某夫婦稱,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兒、女婿,就將錢借給了女婿用於買房,但女婿後來對其態度惡劣,竟毆打了岳母毛某導致她入院治療。

黃某承認拿到岳父岳母的70 萬元,但他認為這不是借貸,而是岳父岳母贈送給自己用於買房款。

此外,原告方還提供了一份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房向餘某夫婦借款70 萬元。經法院詢問,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 “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因此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黃某康還表示,自己不記得當時是否有書面的借款協議,但知道房子是兩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係成立,判決黃某和小余共同償還餘某夫婦借款本金70萬元。

判決書這樣寫道:在本案中,餘某夫婦更是通過向銀行貸款來給女婿。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就是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贈與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給兒子兒媳出資買房,法院認定屬於贈與

小朱與小齊 2013 年結婚,一年後,兩人準備購買一套新房,總價76 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小朱父親老朱通過銀行轉賬給小朱5 萬元,而小齊父母也出資63 萬元。房子購買後,登記為小朱和小齊兩人共同所有。

2017年7月,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後,男方父親老朱將兒子小朱和前兒媳小齊告到法院,要求兩人償還5萬元借款。

被告小齊辯稱,這5 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小朱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被告小朱說,當初結婚時沒錢購房,因此夫妻兩向各自父母借款買房,他向父母借了5萬元,前妻小齊向父母借了63萬元,都沒有寫借條。後來兩人鬧離婚,岳父岳母逼著自己寫了借條。而他自己為了挽回婚姻,沒有要求小齊向自己父母寫借條。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 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理由是,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係決定父母出資是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除非借貸關係證據充足,一般宜認定為贈與。

律師觀點 01

如果沒有明說借款,應該認定是贈與

“我個人認為,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借貸的情況下,一般應認定為贈與。”江

蘇東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澍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婚房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要看當時雙方的合意,並綜合當時的證據來判斷。

第一個案例中,如果沒有黃某父親的那份證明,法院最後認定屬於贈與還是借貸還不一定。類似事件中,小夫妻雙方一旦撕破臉,作為雙方父母的原生家庭方,有多少會像本案中黃某的父親那樣“深明大義”,向著兒媳一方說話呢?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有將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的行為作為贈與的判例。

“其實,對於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有關法律早就作出明確規定。”陳澍律師說,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 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

方的除外。

陳澍認為,這一條款是對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還是一方贈與的問題。在實踐中,當夫妻二人要離婚時,通常會對父母出資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雙方贈與出現分歧,即這筆款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與

分割。

現實生活中,購房款屬於家庭大額開支,父母為了給子女購房,會竭力扶持。因此,在購房時,父母往往都是出於贈與的初衷,並不會出於借貸的意思指望子女今後全額歸還,即使有應當明確提出,並要求子女寫借據。

律師觀點 02

如未明確說是贈與,則應該認為是借

在江蘇東晟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燁看來,父母給兒女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這種行為就一定就是贈與的。

楊燁認為,贈與合同成立的首要條件是贈與人要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然而現實中,很多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時,不會明確說, “喏,這個錢是送給你的。”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沒有明確表示出資是贈與的情況下,該出資款應認為是對兒女的資金出借。

對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款規定,楊燁律師認為,這個條款是為了解決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並非用來解決贈與還是借貸問題。“適用該款前提是,父母的出資款已經藉助於各種形式要件,如書面文字、手機信息等,能夠認定是贈與在此基礎上再解決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不能單純將所有父母給子女買房的出資都認定為贈與。”楊燁說。

所以,因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購房中給予資助,雖屬於常態,但不能視為理所當然的贈與,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在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是否要求子女償還,屬於父母行使單方權利,與債權本身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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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招

為避免糾紛,可寫借條,也可附條件贈與

相信大多數情況下,原生家庭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初衷,都是為了子女好。只是後來“情隨事遷”,引發了爭論。但爭論歸爭論,兩位律師都認為,作為原生家庭,要避免類似糾紛,在事發時可採取法律上的技術手段來規避。

律師建議,原生家庭在出資給子女買房時,可正兒八經寫個借條。當然,寫借條時不能因為借錢的對象是自己人而寫得馬虎,也要注意參考借條的基本要求,寫得規範、合法。特別是借款的對象、用途、及資金來源,歸還的時間等等。

另外,如果有父母認為寫借條有失面子的話,律師建議可以寫一份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即明確這筆出資是贈與給子女的,但合同上註明條件:今後子女發生離婚、或因償還非法債務(如賭博、高利貸)要賣房時,當初贈與行為撤銷,子女應全部返還父母當初贈與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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