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物業將天樓的門給鎖了,不讓業主隨意的去來,你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一楠雲天


物業表示“我太難了,怎麼做都不合適”

鎖還是不鎖呢?這是一個問題

有人要求上鎖

有人要求不上鎖(消防規定也是要求不上鎖)

畢竟是安全通道

上鎖從安全角度考慮,因為經常有新聞報道有兒童在天台玩耍

不上鎖也是從安全角度考慮,只是這個是消防安全角度,畢竟發生火災,這是救命通道

當然也從方便角度考慮的,畢竟有人想在天台曬衣服

不上鎖-有人跳樓需要賠錢

《合肥一女子跳樓輕生 家人狀告物業失職索賠25萬餘元》

合肥市民李女士(化名)與姐姐因糾紛發生口角後,跑到小區居民樓頂跳樓輕生。事後,李女士家人將該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管理義務,客觀上增加了死者跳樓自殺的危險性,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合計25萬餘元。日前,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被判擔責10%、賠償75504.9元。

上鎖呢-肯定被投訴、曝光

物業是服務者,不是管理者,沒有權利限制小區業主使用公共資源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將被責令整改,或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阿杰座談


物業的權力大得很,像榨汁機一樣榨取業主的錢財,在小區內稱王稱霸,想怎樣做就怎樣做,而且業主反抗也沒有用,反正就是沒人管,我現在想通了,準備大幹一場,打算也成立個物業公司,發財指日可待,現在早上起床都是笑醒的


風雲6087006963069


根據你的描述,這個管理還是在於物業這方面,他如果是鎖門的話,肯定是處於防盜安全這方面的考慮,但是,消防規定,樓頂的消防通道是要保證暢通的,這就會出現一個矛盾, 到底是鎖還是不鎖?

經過我的觀察,高層大部分是沒有上鎖的,都是暢通的。因為畢竟水火無情,一旦發生火災,必須要保證一個通暢的消防救援、疏散通道,便於人們逃生:畢竟生命是第一位的,大家的生命都是很寶貴的。

但是你們的物業要強制鎖的話,他有他的理由,這個還是需要你們業主委員會跟物業這方面進行溝通,制定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比如說實行門禁在一旦發生火情的情況下,門禁自動解鎖,這樣內部也方便管理,在發生火情的時候,也便於逃生。

以下是消防的相關規定,你可以看一下,參考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看到文章的人多多點贊。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經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並在整改期間採取防護措施;




大偉聊房產


物業服務是基於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對小區公共設施和公共部位進行有效的必要管理。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內容應該基於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並非隨意而為,凌駕於業主之上的。但也並非個別業主認為的個人可以自行對公共設施和公共部位進行支配,想幹啥就幹啥。物業公司應該服務於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而並非個別業主的個人利益。因此,物業公司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範圍內進行管理服務的行為應該予以支持。

題主所言,物業將通往天台的門鎖起來,不讓業主隨意進出。我想,這還是有必要的,但消防通道的問題也是可以解決的。樓頂不讓人隨意上去首先是基於安全的考慮,有許多墜樓的案例,也包括熊孩子上樓頂的安全問題。還有就是樓頂有不少公共設施,如電梯機房,風機房或水泵房等,為避免設施受損,也有必要限制人員進出。第三就是對樓頂空間的隨意佔用。比如上去養花種草,晾曬等可能對樓頂防水層的破壞。

有些人擔心的消防逃生通道的問題,其實也好解決。天台門採用玻璃門即可。非緊急情況,請物業來開門。緊急情況也可以輕鬆砸開,保證通暢。我這裡的小區就是這樣設置的。


金陵邵雪松


物業鎖住樓頂天台的門一般從下面幾點考慮的。

1、為了人員安全考慮。樓頂一般設有護欄或女兒牆,但高度都不足以阻擋人翻越過去,萬一有有人翻過去,將非常危險。另外,如果有小孩在樓頂玩耍,熊孩子的樓頂拋物對樓下行人也很危險。


2、為了公共設施或設備安全考慮。樓頂天台一般會有消防水箱及其他消防設施,還有一些通信基站等設備,不法分子進到樓頂破壞或偷盜公共設施設備,將對公共財產造成破壞。

3、樓頂天台有些設計為非上人屋面,上去人多了或人為活動多了會對屋面或樓頂防水造成破壞,由此會導致頂樓住戶戶內雨天漏水,防水維修費用不低。


4.樓頂天台一般面積比較大,如果不被控制起來,很有可能成為業主種花種草,甚至搭建違章建築的區域。

樓頂天台雖然屬於公共區域,但它不同與廣場這類開放的公共場所,它屬於受限制使用的區域。物業鎖住樓頂天台,雖然限制了業主的部分使用功能,但還是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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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是公共場合,業主所有,天台就是讓廣大業主上去休閒的,物業看家狗憑什麼鎖上不讓主人上去?樓頂電梯房鎖好,樓頂護欄兩米高,十分安全,看到鎖天台門把鎖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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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上會有好多設備,包括水箱!隨意進出,出現問題的時候,廣大業主必定會找物業麻煩,責任無法認定!雖說業主有權上去,但沒事上去幹嘛呢,特殊情況可以去叫物業開門!業主有業主的權益和責任,物業有物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相互理解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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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消防法規,天台是消防平臺,不能鎖閉,物業這樣做不合法。一旦發生火災,住戶無法利用消防天台逃生,物業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天台是一個設施設備比較多的區域,例如電梯機房及電梯,消防設施等,如果開放式容易被人盜竊和破壞。個別業主還在天台種花、種菜、養雞、還有晾曬衣服等行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物業公司存在管理難度大,鎖閉天台合情但不合法。

個人建議,既要物業管理行為合法,又要業主規範,這也是現有大部分物業是這樣做的:

1、開放天台,不再鎖閉,加強宣傳,避免高空拋物、養花種菜,個人安全防範等。

2、在業主管理規約中規範,做到有據可依,約束業主天台不文明行為,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相互監督。

3、物業加強天台巡查頻率,增加視頻監控設施,做好安全防範。


天人合一道家


·       頂天台是消防逃生平臺 平時是不能上鎖的。

但建議還是🔒上。

·      但實際上天台都一般放置有本樓棟公共設施(電梯房、消防管、煙道等), 還有就是天台一般可以讓本棟幾個單元互通。

·         門開著,有以下問題:

·         一是公共設施設備容易被人為破壞(防水隔熱層及各種設施設備,包括天台門,在沒關狀態很容易就被風吹壞了);二是存在安全隱患(本棟單元互通,讓人隨意進出;頂層戶容易被盜);三是容易造成墜人、墜物現象。

由於上述情況,物業在管理時一般都會把門鎖上。在實際管理,我覺和把天台門設置成單元門一樣,業主可以配置鑰匙,平地把門鎖上,需要時業主可以打開。


p哥


他媽的就是怪,憑什麼你物業公司把業主的公共區域安門上鎖???政府出臺的是好事,物業公司是他媽個壞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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