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關注!福州兩部地方性法規廢止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經表決,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州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州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自1990年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至今,修訂過兩次。這部指導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工作的法規,在早期提升我市流動人口計生工作水平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流動人口計生工作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家人口生育政策的變化,這部法規既不適應當前需求,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因此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對該法規予以廢止。目前,流動人口衛生計生服務管理工作與常住人口一樣,都以《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省有關流動人口衛生計生服務管理規定為依據開展日常工作。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於2000年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作為我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當時是全國立法創新的典型。多年來,該法規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如今這部法規已不再適用當前我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法規的原上位法依據已被廢止,市人大常委會因此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對這部法規予以廢止。該法規廢止後,我市房屋徵收服務管理工作以國務院《徵收條例》和省政府頒佈實施的《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為依據。

會議還表決通過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實施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漁業船名、無船籍港、無相應漁業船舶證書從事捕撈作業及其輔助活動的船舶和禁漁期內違禁作業的漁船供油、供水,不得代凍、收購、銷售、運輸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福州晚報記者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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