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會計-預收工程款已開具發票是否確認所得稅收入

會計-預收工程款已開具發票是否確認所得稅收入

會員:

我公司是河南焦作的一家施工企業,預收一筆工程款,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請問是否應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大成方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河南省稅務局焦作市稅務局2019年1月發佈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答疑168問》收入所得類第9問“我公司有一筆小區管網配套費的工程預收款,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是否應確認此筆收入為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解答中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預收的小區管網配套費是工程預收款,未開工不具備上述收入確認條件,在該納稅期末不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你公司預收工程款由於沒有開工,即使開具增值稅發票也不需要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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