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3P合同確認、計量和信息列報

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PPP項目合同,是指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依規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應當同時具有以下特徵:

(一)社會資本方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間內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項目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社會資本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就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獲得補償。

本準則所稱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權或指定的PPP項目實施機構,通常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

本準則所稱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

本準則所稱PPP項目資產,是指PPP項目合同中確定的用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資產。該資產有以下兩方面來源:

(一)由社會資本方投資建造或者從第三方購買,或者是社會資本方的現有資產;

(二)政府方現有資產,或者對政府方現有資產進行改建、擴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PPP項目合同:

(一)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會資本方使用PPP項目資產必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類型、對象和價格;

(二)PPP項目合同終止時,政府方通過所有權、收益權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項目資產的重大剩餘權益。

第四條 通常情況下,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方式運作的PPP項目合同,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應當適用本準則。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不同時具有本準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特徵的合同,如建設-移交(BT)、租賃、無償捐贈等,不屬於本準則所稱的PPP項目合同,不適用本準則,應當由政府方按照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不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的兩個條件的PPP項目合同,如採用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擁有-運營(TOO)等方式運作的PPP項目合同,不適用本準則,應當由政府方按照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PPP項目合同中有關政府方對項目公司的直接投資,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有關代表政府出資的企業對項目公司的投資,適用相關企業會計準則。

(四)社會資本方對PPP項目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適用相關企業會計準則。

3P合同確認、計量和信息列報


第二章 PPP項目資產的確認

第五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PPP項目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應當由政府方予以確認:

(一)與該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資產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PPP項目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一個單項PPP項目資產。

第七條 由社會資本方投資建造或從第三方購買形成的PPP項目資產,政府方應當在PPP項目資產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予以確認。

使用社會資本方現有資產形成的PPP項目資產,政府方應當在PPP 項目開始運營日予以確認。

政府方使用其現有資產形成PPP項目資產的,應當在PPP項目開始運營日將其現有資產重分類為PPP項目資產。

社會資本方對政府方現有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形成的PPP項目資產,政府方應當在PPP項目資產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予以確認,同時終止確認現有資產。

第八條 在PPP項目資產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後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政府方應當計入PPP項目資產成本。

通常情況下,為增加PPP項目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等後續支出,政府方應當計入PPP項目資產的成本;為維護PPP項目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維修、養護等後續支出,不計入PPP項目資產的成本。

第九條 PPP項目合同終止時,PPP項目資產按規定移交至政府方的,政府方應當根據PPP項目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將其重分類為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

第三章 PPP項目資產的計量

第十條 政府方在取得PPP項目資產時一般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評估價值進行初始計量。

第十一條 社會資本方投資建造形成的PPP項目資產,其成本包括該項資產至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支出。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PPP項目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十二條 社會資本方從第三方購買形成的PPP項目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第十三條 使用社會資本方現有資產形成的PPP項目資產,其成本按規定以該項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四條 政府方使用其現有資產形成的PPP項目資產,其成本按照PPP 項目開始運營日該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按照相關規定對現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資產評估價值與評估前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當期費用。

第十五條 社會資本方對政府方現有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形成的PPP項目資產,其成本按照該資產改建、擴建前的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再扣除該資產被替換部分賬面價值後的金額確定。

第十六條 除本準則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外,政府方應當參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等,對PPP項目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第十七條 PPP項目合同終止時,PPP項目資產按規定移交至政府方並進行資產評估的,政府方應當以評估價值作為重分類後資產的入賬價值,評估價值與PPP項目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收入或當期費用;政府方按規定無需對移交的PPP項目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以PPP項目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重分類後資產的入賬價值。

第四章 PPP項目淨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第十八條 除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外,政府方在確認PPP項目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PPP項目淨資產,PPP項目淨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與PPP項目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相等。

第十九條 政府方使用其現有資產形成PPP項目資產的,在初始確認PPP項目資產時,應當同時終止確認現有資產,不確認PPP項目淨資產。

社會資本方對政府方現有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形成PPP項目資產的,政府方應當僅按照PPP項目資產初始入賬金額與政府方現有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PPP項目淨資產。

第二十條 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政府方承擔向社會資本方支付款項的義務的,相關義務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會計處理結果不影響PPP項目資產及淨資產的賬面價值。

政府方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有關規定不確認負債的,應當在支付款項時計入當期費用。政府方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有關規定確認負債的,應當同時確認當期費用;在以後期間支付款項時,相應衝減負債的賬面餘額。

第二十一條 在PPP項目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政府方從社會資本方收到款項的,應當按規定做應繳款項處理或計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二條 在PPP項目運營過程中,政府方因PPP項目資產改建、擴建等後續支出增加PPP項目資產成本的, 應當依據本準則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同時增加PPP項目淨資產的賬面餘額。

第二十三條 政府方按照本準則規定在確認PPP項目資產的同時確認PPP項目淨資產的,在PPP項目運營期間內,按月對該PPP項目資產計提折舊(攤銷)的,應當於計提折舊(攤銷)時衝減PPP項目淨資產的賬面餘額。

政府方初始確認的PPP項目淨資產金額等於PPP項目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應當按照計提的PPP項目資產折舊(攤銷)金額,等額衝減PPP項目淨資產的賬面餘額。

政府方初始確認的PPP項目淨資產金額小於PPP項目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應當按照計提的PPP項目資產折舊(攤銷)金額的相應比例(即PPP項目淨資產初始入賬金額佔PPP項目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比例),衝減PPP項目淨資產的賬面餘額;當期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與所衝減的PPP項目淨資產金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PPP項目合同終止時,政府方應當將尚未衝減完的PPP項目淨資產賬面餘額轉入累計盈餘。

第五章 列 報

第二十四條 政府方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PPP項目資產及相應的PPP項目淨資產。

第二十五條 政府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PPP項目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對PPP項目合同的總體描述。

(二)PPP項目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1.PPP項目合同主要參與方;

2.合同生效日、建設完工日、運營開始日、合同終止日等關鍵時點;

3.PPP項目資產的來源;

4.PPP項目的付費方式;

5.合同終止時資產移交的權利和義務;

6.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其他重要權利和義務。

(三)報告期間所發生的PPP項目合同變更情況。

(四)相關會計信息:

1.政府方確認的PPP項目資產及其類別;

2.PPP項目資產、PPP項目淨資產初始入賬金額及其確定依據;

3.政府方確認的與PPP項目合同有關的負債金額及其確定依據;

4.報告期內PPP項目資產折舊(攤銷)衝減PPP項目淨資產的金額;

5.報告期內政府方向社會資本方支付的款項金額,或者從社會資本方收到的款項金額;

6.其他需要披露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六條 政府方除應遵循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披露要求外,還應遵循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制度關於PPP項目合同的披露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於不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PPP項目合同,政府方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一)至(三)的規定披露與該合同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方關於存量PPP項目合同會計處理的新舊銜接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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