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

尤里烏斯2018


刑事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有以下幾種情況並意味著不同的結果:

一、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材料經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既然不涉嫌犯罪,當然不能批准逮捕。這種沒有犯罪事實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也即時終結,當事人被拘留屬於錯誤拘留,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事實屬於犯罪事實,但是情節顯著輕微,根據刑法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不作為犯罪論處。對這種情形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完結,但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不屬於錯誤拘留,不予國家賠償。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犯罪事實不批准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事實涉嫌犯罪,但是收集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成立,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條件而不批准逮捕。對這種情形,被拘留的人會被立即釋放,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繼續對該案進行偵查,案件還不能完結。偵查清楚事實,終結案件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沒有羈押必要而不批准逮捕。即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也足以證明,但事實和情節較輕,即既不屬於重罪,也不屬於情節嚴重,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好,不羈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羈押必要而不批准逮捕。這裡麵包括最高刑罰為拘役和管制,也包括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這種情形,公安機關一般是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被拘留人身患重大疾病不宜羈押而不批准逮捕。如果被拘留人患重大疾病致生活不能自理或隨時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需要住院治療,或者患有傳染病不適宜羈押的,檢察院一般也不會批准逮捕。對這種情形,公安機關仍是採取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繼續偵查案件,待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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