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是一部围绕着权利构建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法中的权利可以被分割为许多种权利,例如基于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根据权利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权利的作用范围,可以分为对人权(相对权)和对世权(绝对权)。

在这诸多的权利之中,最为重要、日常生活使用最为广泛的是请求权,台湾学者王泽鉴曾经说过:“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绝对权或相对权,为发挥起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需要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的本质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来源有两类:一类是作为原权的请求权,例如合同债权,例如甲、乙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甲就有权利要求乙交付房屋,乙有权利要求甲支付房款。又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那么员工就负有不得泄密的义务。另一类作为原权救济手段的请求权,例如当甲从所有权人乙手中侵夺了乙的手机,根据物权第34条的规定,乙的物权就转化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原权是物权,而原物返还请求权就是作为救济手段的请求权。

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伴相生的一种权利,作为一种防御性权利,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包括了永久抗辩权(如诉讼时效抗辩)和一时性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形成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赛克尔于1905年提出,形成权的特点在于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包括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权利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而自对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一般调整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是把单方的意志直接施加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之中,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偏离了协商的轨道,这是形成权的特别之处。

由于形成权的效力过于强大,只需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合理性基础,要么双方事前形成合意,同意一方行使形成权,要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权利人行使形成权,例如《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事前形成合意);《民法总则》第147条至151条规定,在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利益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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