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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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①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③对作出征收决定的有关部门的征收行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诉讼等。需要注意的是,想要提高征收补偿,则不能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则再想要提高补偿将变得困难!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律方案,行政案件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不是一个诉讼或协调申请就能解决,需要做很多的法律工作。但征地补偿低的情况确实时有发生,只要合法合理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提高补偿是很有可能的!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


您好!建议您参考:

依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视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公告阶段: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因此,若在公告阶段,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满意,可申请听证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实施阶段: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0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因此,被征收人,可要求协商,未能协商的可申请裁决。

关于裁决,其具体的要求:

1、申请裁决的条件须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2、申请裁决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裁决后就不能再进行信访。

谢谢!


俊理法律交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时,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据此,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下面,向广大的被征收人分享一下申请裁决的相关知识。

一、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

五、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

(1)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由于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权利,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2005年国土部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2)补偿标准争议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争议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司法判决权,标准争议裁决作为一项具有土地补偿争议自身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只有通过裁决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进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程序。

以上是京尚征地拆迁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因征地拆迁补偿不满而申请裁决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能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有任何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京尚拆迁律师


天高地厚13277965161

《 对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标准不妥,怎么办?》

        我的答复是:按征补条例第7、34条举报,请求处分,改正错误,补与偿除了不降低生活水外,主要是不得使被征收人亏本。建筑面积价值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2 仟元,征拆后,主要剩下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要知道土地使用权依宪法、物权法可以转让或者互换的,补偿要正确地考虑正常情况下时点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

,地价就是地价,不能忽悠为房屋区位价

,土地用途与房屋同途是两回事。喻德松

 


用户104505116689


认了吧!否则寻讯滋事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你要大声点辱警罪,抓你要是不乖乖的,你就袭警罪!上访就刑拘,反抗就打压!


薄长波


您好,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杨念平律师


不满?有两种情况:如果你有亲戚朋友有背景感觉掏点钱运作一下;没有请闭嘴,对你有好处,


655655967967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首先,不满意就不要轻易签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其他签字,签字的协议书是生效的;其次,任何时候对补偿款不满意了,都可以找对方,发表您的意见;如果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了协议,这时候您会处于很被动的局面,也许这时候委托专业的律师对您来说,更好一些。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您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马丽芬征地拆迁律师


您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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