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行政法考點:國務院行政機關改革方案

組成

部門全部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規章制定權

1.外交部、2.國防部、3.發改委、4.教育部、5.科技部、6.工業和信息化部、7.公安部、8.國家安全部、9.民族委、10.監察部、11.民政部、12.司法部、13.財政部、1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5.國土資源部、16.環保部、17.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8.交通運輸部、19.水利部、20.農業部、21.商務部、22.文化部、23.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4.中國人民銀行、25.審計署1.外交部、2.國防部、3.發改委、4.教育部、5.科技部、6.工業和信息化部、7.民族委、8.公安部、9.國家安全部、10.民政部、11.司法部(重組,與國務院法制辦職能整合)、12.財政部、1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4.自然資源部、15.生態環境部、1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7.交通運輸部、18.水利部(優化,含三峽工程委、南水北調委)、19.農業農村部、20.商務部、21.文化和旅遊部、22.衛生健康委、23.退役軍人事務部、24.應急管理部、25.中國人民銀行、26.審計署

直屬

機構除參事室和機關事務管理局外,全部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規章制定權1.海關總署、2.稅務總局、3.工商行政管理總局、4.質檢總局、5.新聞出版廣電總局、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7.國家知識產權局、8.體育總局、9.安監總局、10.統計局、11.林業局、12.旅遊局、13.宗教事務局、14.預防腐敗局、15.參事室、16.機關事務管理局1.海關總署、2.稅務總局、3.廣電總局、4.市場監管總局、5.體育總局、6.國際發展合作署、7.醫療保障局、8.統計局、9.宗教事務局、10.參事室、11.機關事務管理局

特設直屬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規章制定權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

直屬

事業

單位改革後前7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規章制定權1.證監會、2.銀監會、3.保監會、4.社保基金理事會、5.地震局、6.氣象局、7.新華社、8.中科院、9.社科院、10.工程院、11.國家行政學院、12.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13.自然科學基金委1.證監會、2.銀保監會、3.地震局、4.氣象局、5.新華社、6.中科院、7.社科院、8.工程院、9.國家行政學院、10.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11.自然科學基金委

辦公

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規章制定權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辦事

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和規章制定權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3.國務院僑務辦公室、4.國務院研究室1.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國務院僑務辦公室、3.國務院研究室

議事

協調

機構學位委員會、防洪抗旱總指揮部、抗震救災指揮部具有行政主體資格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2.國家邊海防委員會、3.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4.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5.全國綠化委員會、6.國務院學位委員會、7.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8.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9.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10.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11.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12.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13.國家減災委員會、14.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15.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16.國家禁毒委員會、17.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18.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19.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20.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21.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22.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23.國家能源委員會、24.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5.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26.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27.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28.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29.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30.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31.國家海洋委員會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2.國家邊海防委員會、3.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4.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5.全國綠化委員會、6.國務院學位委員會、7.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8.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9.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10.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11.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12.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13.國家減災委員會、14.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15.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16.國家禁毒委員會、17.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18.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19.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20.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21.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22.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23.國家能源委員會、24.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5.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26.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27.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28.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29.國家海洋委員會

部委

管理

國家

局除信訪局外,全部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是無規章制定權1.國家信訪局(國辦管)、2.國家能源局(發改委管)、3.國家菸草專賣局(發改委管)、4.國家公務員局(人力資源部管)、5.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國土部管)局、6.中國民用航空局(交通部運輸管)、7.國家文物局(文化部管)、8.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管)、9.國家糧食局(發改委管)、10.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工信部管)、11.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部管)、12.國家海洋局(國土部管)、13.國家鐵路局(交通運輸部管)、14.國家郵政局(交通運輸部管)、15.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計委管)、1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監總局管)1.國家信訪局(國辦管)、2.國家能源局(發改委管)、3.國家菸草專賣局(發改委管)、4.國家公務員局(人力資源部管)、5.中國民用航空局(交通運輸部管)、6.國家文物局(文化和旅遊部管)、7.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管)、8.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改委管)、9.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工信部管)、10.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部管)、11.國家鐵路局(交通運輸部管)、12.國家郵政局(交通運輸部管)、1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健委管)、1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應急管理部管)、15.國家移民管理局(公安部管)、16.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資源部管)、17.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管總局管)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根據該方案,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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