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小区70%以上业主书面授权,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聘物业?

沧海一走召


小区都没有业委会,就急急走上炒物业之路,可想物业公司的口碑是多么的差,广大业主的怨恨到了“不共戴天"的程度。



我来说一说这种罕见的操作方法及可能性。

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要想组织一次业主大会是比较难的,别说社区街道的积极配合,有的时候在小区内找几个筹备组成员以及委员候选人都很难,听说过几个小区筹备业主大会失败择期再开的例子。

提问人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就进行并完成70%的书面意见的征集,实难可贵,应有少数业主付出了辛苦,并不为外人道。

到了这个地步,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势成骑虎,双方剑拔弩张,各使神通。


物业方一般不会承认70%的业主签名有效,通常以没有业委会为推脱、拒绝离场(就是有业委会也会以表决不真等理由),那么业主方需要走司法途径解决。

有人说业主报房地产管理局、社区等单位来裁决,这个可能性很小,这几个部门在这大是大非的问题不会轻易表态以支持,一般皆会推荐司法途径为上策。

看来上当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是唯一有效、合法的途径。 当地法院一旦接到相关诉状即开始挠头,因为这种案件太少见!


一、准备相应的起诉资料。 一般有小区总平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清册(包括、业主电话、房产面积等 ,名单不全也不要紧,有70%的签名业主的名单也够)、各幢各单元各类户型的房产证复印件(部分需要原件,备核)、业主解聘现物业公司的签名原件及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能形成证据链,即能证明以下事实:小区70%的业主签名是真实的,各业主名下的房产面积超过规定的小区总面积50%份额,即小区的书面意见超过双过半的法定要求。

二、准备起诉状及起诉人,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

首先要准备一份委托书,这同样要有过双半业主的签名,大致意思为小区成立一个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聘现物业工作,这个委员会可以由楼长担任,以利胜诉后操作物业离场及交接工作。其有效期至解聘工作完成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其次是准备起诉书, 起诉书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部分:

1、小区物业的管理现状及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罪状”,当然这不是重点,但也不能太粗略,起码能让外人对于起诉人的诉求给予同情即可。

2、小区征集全体业主70%签名的过程陈述,这是重点,将本次业主签名的组织和策划过程详细描述,以证明签名的合法合理性,特别是真实性以被法庭采信和让被告方物业公司无辩驳之处。

3、诉求部分:

1)确认临时管理委员会合法有效;


2)碓认小区70%业主签名终止现物业服务合法有效,终止现物业的服务合同。在判决生效后,给物业公司定出一个撤场约定 ,比如,在接到临时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XX日内完成交接工作终止物业服务的委托业务。

最后, 是确定起诉人,这个要求不是很高,只要是业主身份,三个业主即可,当然也可以多些,其它业主可以作为证人一并出席。

提交诉状后,就安心坐等开庭。这个时间不可控,可能还有法庭调查的过程,由于此类案件少见,拖个一年也是有可能的。


只要开庭没有大的变故,业主方应能胜诉。这案难在关于胜诉后如何具体操作,新旧物业如何衔接上。

此答


老包有时不在线


如果业主书面授权没有造假的情况下,其实根据书面授权,也是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如果当初没有想到这个问题,按这个标准,也是可以解聘物业公司的。

由于各地的程序不同,要求也不一定一样,但基本上有些内容是相同的。一是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出来后,写出材料,向房管部门(主管部门)报备,并请他们派员支持。二,向现有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说明广大业主的意愿,这个要有详细的详细的数据以及合法的程序性文件,通知现物业公司作出交接的准备。三是发出重新招聘物业公司的公告,将将备选的物业公司的相关介绍通过公示的情况向业主介绍;四是还要由业主来选择哪一家物业公司。通过后程序上应该就可以接手了。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要比这个复杂得多。比如:老物业公司提出的欠费业主的欠费如何解决?这些是召集人无法回法的,即使回答也也没有效力;如果老物业以此为由拒不撤出,也不交接。出现这个情况那又怎么办?单靠几个热心的业主是无法长期坚持下去的。另外,因为没有业委会,要向老物业公司发出相关通知文本,也是没有公章的,也会引起争议和僵持。而且新招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是有“情报”的,如果这个小区的欠费率太高,而且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据我所知,是不太有物业公司愿意接手的。那么问题又来了,解聘了老物业后,又没有新物业公司愿意接手,那又要如何收场呢?

因此,找到组织,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成立组织,这个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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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眼说小区


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看出,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影响解聘物业,或者说小区解聘物业不是以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前置条件的,关键在于业主的意思表示要达到“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既然小区70%以上的业主书面授权,则可以再把这种意思表示表达的更明确和清晰:同意解聘物业企业。并保存好相关的原始资料和统计结果,委托或者指定几名业主通过书面形式与物业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实现解聘的目的。

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委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实施。虽然可能时间周期有些长,但说理充分且判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还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保障业主共同决定意志的实现。

但更为麻烦的则是解聘现物业企业之后到续聘新的物业企业之前的这样一段空窗期,如何保障小区的基本生活秩序是十分关键的难题!要充分注意和特别重视,否则会给生活带来影响。并且续聘新的物业企业后,面临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现实问题,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谁来代表甲方签字是会成为一个问题!所以,尽快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了,因为有了常设的组织,会便于业主们的组织、沟通、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既然现在业主们的热情和共识如此的高涨,趁热打铁的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山东李广友


物权法生效后,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行使不以是否设立业主大会为前提。

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处分共同管理权与责任时应当切实考虑业主的生活秩序和消防、电梯等事关业主安全的共同管理问题。


孟宪生律师


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只要小区70%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解聘物业公司。但是并没有可操作性。

物业公司的解聘改聘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只要大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解聘改聘物业公司。但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只有成立了业委会,才能代表小区,才能进行解聘改聘物业公司。没有成立小区业委会,小区业主对小区物业公司的去留没有可操作性。

1,大多数业主书面同意,这个真实性无法保障,物业公司不会认可,主管部门也不会认可。

2,谁出面谁代表?小区就是大多数人同意,谁能代表谁,谁能代表小区出头面对物业公司,没有法律层面的认可。

3,就是业主有书面材料认可了大多数人同意,那么,谁来接管物业公司,谁来主持会议,谁来决定小区的事务,无法认定。

4,小区的事务千头万绪,随时需要不断的协商,不断的谈判,没有一个法律层面认可的代表,工作将寸步难行!



5,街道、居委作为小区居民的管辖部门,在行政上可以管理处置部门事务,但是也缺乏对小区事务的处置权。小区作为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区公共事务决定权在于小区业主。

所以,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对小区事务的处置,还是得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我将与你同行


国家政府应该改革物业了,不能在任其所为而不作为,伤了大多数业主的心,小区属于业主自己的小区,为什么小区业主当不家,做不主,自己的家园被这群物业保安地痞无赖管理,我们是小区的主人,我们的家园,我们共同一心的管理,让这些寄生虫滚出我们的家园小区


将军246543692


既然70%的业主已经授权,也就是同意此物业服务,这部分业主就可以代表小区行驶权力,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成立业委会也是为了代表业主利益,现在小部分业主是无权驱逐物业公司的。


和谐鄜州


“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代表:不能解聘了物业!

首先需明确这点:成立不成立“业主委员会”与小区业主“解聘物业”要求其离开不存在直接联系!

成立不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是业主“解聘物业”的先决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可以看出: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备案”后,可以刻取“公章”以“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 “职权”。
而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可以在形式上名正言顺地代表业主同各方进行对话、交涉;
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同各方进行对话、交涉上需要先拿出能够代表业主行事的足够证明(如大部分业主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才能进一步“工作”;但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形式上并不妨碍业主向物业主张“解聘物业”要求离开。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可以见得:“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所以,问题来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何“业主共同决定”?
即要成立、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 “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及 “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见, 只要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召开均符合法规规定。


你所说的:“小区70%以上业主书面授权‘解聘物业’”,

我想:不论是“业主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上,还是“业主大会”对“解聘物业”作出表决的合法有效性上,均是合法、站得住脚的。


如果“小区70%以上业主书面授权解聘物业”属实,则你小区已经通过合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合法“表决”:解除与原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

该“表决”是合法有效的!



鉴于上,你小区虽未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可以凭“70%业主签字同意的‘解聘物业’”凭据,依: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的规定,

由 业主代表 赴政府“物业管理活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责令 原物业及时退出小区,

并交还物业服务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文件。



这是目前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不需成立”业主委员会情况之下,业主维护能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和办法!

当然,成立不成立“业主委员会”与小区“解聘物业”要求其离开的诉求是没有联系的。



《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形式: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 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如果你小区“业主人数较少”,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吴疆


首先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与业主签服务合同,如果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就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没有按合同执行。业主可以集体同意解除合同。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基本没有与物业公司签服务合同。没有服务合同,那来的解除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是需要与业主签订的。在合同期限内,物业公司不作为,可以起诉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合同即失效。可以起诉让原物业离开。合同期限内要解除合同让物业公司离开,一般不会成功。除非物业公司有重大错误。有百分之七十业主同意取消合同也没有用。物业公司会要求按合同执行,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业主寸授权,没有授权属非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处理,可以起诉物业公司侵权。走法律之路最有用。


张医生149168530


因此,找到组织,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成立组织,这个才是根本。@锐眼说小区 👍👍👍

一、业主在热心也只能代表业主自己,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行驶的权利启动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

二、《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既然业主有70%同意换物业,那么先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启动物业公司更换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三、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应当取证,对受到被侵权业主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立即诉讼。对侵害全体业主共有合法利益的,应当通过业委会提起诉讼。 前提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拒交物业费损害的是业主利益不可取,被诉讼后你提供不了物业公司明显过失违约,对被判决的业主个人资信是重大损害。切勿误导拒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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