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公訴科通知嫌疑人去有幾種可能?

正義和情感


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前法院人,簡要回答一下題主的疑惑吧

第一,公訴科為檢察院的內設部門,專門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部分地區已經實行捕訴合一制了,在這些地區的檢察機關公訴科也同時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

第二,這裡的嫌疑人應為處於非羈押狀態下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否則辦案檢察官會直接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不存在通知嫌疑人到案的情形;

第三,公訴科的檢察人員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案件應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了;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科的檢察人員通知嫌疑人到案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依法提審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這是法定必經程序,即使案件事實清楚,嫌疑人在公安階段已經認罪,檢察人員也必須親自見一面犯罪嫌疑人;

2.調查並核實相關事實與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如果發現相關事實與證據存在疑點,需要找嫌疑人核實時,通常會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

3.辦理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儘管公安階段公安人員已經對嫌疑人辦理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手續,但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也得重新辦理;

4.逮捕嫌疑人。如果經審查,檢察人員認為應當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羈押狀態時,可能會通知嫌疑人到案,並執行逮捕;

5.刑事調解、退賠、退贓等。如果刑事案件涉及到相關財物需要退賠、被害人的損失需要賠償,可能通過嫌疑人過來協商解決賠償、贓款贓物等問題。

暫時想到這麼多,不全的請朋友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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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案經驗回答,有如下四種可能。

1、向嫌疑人送達《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應該在三日內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

2、給嫌疑人做筆錄。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對嫌疑人做筆錄,核實嫌疑人在公安機關的供求是否屬實。需要查清事實、補充相關證據的,也可以對嫌疑人重新取筆錄。

3、給嫌疑人作取保候審手續。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給嫌疑人作的取保候審,如果期限屆滿,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對嫌疑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對嫌疑人的一種強制措施。

4、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向嫌疑人宣佈。根據案件事實,證據等情況,檢察院可以對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處理,包括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絕對不起訴處理三種。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要向嫌疑人宣佈。

5、解除嫌疑人的取保候審。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對於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要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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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科是檢察院的內設部門之一,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也即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後,就由公訴科的檢察官審查案件了。

一般情況下,公訴科通知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況:

一、法律規定檢察院收到案件後,3日內要履行對犯罪嫌疑人的告知義務,告訴嫌疑人要遵守的相關規定,並且重新採取強制措施。所以第一次通知嫌疑人一般就是籤權利義務告知書和強制措施的文書,強制措施一般不會改變公安的決定,通常是監視居住的繼續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繼續取保候審。

二、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所以第二次通知過去,通常是訊問,作筆錄,犯罪嫌疑人帶上身份證直接按照檢察官約定的時間去就可以了,訊問完可以回家的。

當然,如果案件有其他特殊情況,檢察官通知時一般會說明意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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