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提醒:這個環節不需要“再”繳納個稅

合夥企業合夥人取得分配的以前年度稅後利潤則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論合夥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於對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夥人已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合夥企業合夥人取得分配的以前年度稅後利潤則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合夥企業成立時有2個合夥人,其中一個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個是自然人合夥人陳先生。2017年,該合夥企業取得經營所得總計200萬元,經合夥人商議決定,本年度對所得暫不進行任何分配。

不論合夥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對於法人公司A公司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自然人合夥人陳先生,也要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接上例】如果該合夥企業,2018年6月經合夥人商議決定,對以前年度利潤進行分配,其中法人公司A公司分配所得240萬元,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陳先生分配所得120萬元,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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