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輔導】一表幫你理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那些事兒

【稅務輔導】一表幫你理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那些事兒

您知曉各種類型的分支機構應該如何辦理企業所得稅相關業務嗎?莫慌,小編一張錶帶您瞭解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那些事兒。

【稅務輔導】一表幫你理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那些事兒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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