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律師解讀: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

律師解讀: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

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

作者:王曉華律師 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實務觀點

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出資人可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參與公司分紅、行使優先購買權等諸多股東權利。

實務案例

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是否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進而是否影響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該問題爭論很大,該問題也經歷了一個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從實務案例來看,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觀點是: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

案例1:山省昌邑市

礦業有限任公司姜光先股東資格確和公司餘分配權糾紛

案號:(2009)魯民再字第4號

案情簡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訴後,於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民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2009年11月1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魯民再字第4號再審判決認為:華星公司系由政府主導下進行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鑑於姜光先在華星公司的14萬元出資系挪用改制前的國有企業資金的犯罪行為且已被判處刑罰,其14萬元出資款已全部被沒收追繳,昌邑市體改委和經貿局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決定取消了姜光先的股東資格,由其他人認購該14萬元出資份額,華星公司也就此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取消姜光先股東資格,由趙安會等人認購該部分出資並已完成出資驗證。鑑於上述情況以及參照200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關於非法財產不得作為出資的規定精神,應認定姜光先股東資格無效。根據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參照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規定,因姜光先在華星公司的14萬元出資系挪用改制前的國有企業資金的犯罪行為,故姜光先請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為姜光先在設立公司章程上作為股東簽字,應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不妥,應予撤銷。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山東高院依據《公司法》(2006)第27條,認為公司法有著“非法財產不得作為出資”的立法精神,因此,將出資人出資來源非法作為否定出資人股東資格的依據。筆者認為該裁判理由略顯牽強。首先,對於哪些財產不可以作為出資,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非法財產不得出資”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其次,出資人出資來源是否合法與股東資格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前提在於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而不在於其出資來源是否合法;最後,根據現行《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責任,公司法懲罰的是違反資本三原則的出資,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出資人來源非法並不違反資本三原則,懲罰出資人出資來源非法不是《公司法》的功能。

案例2:姜文松、殳民等與李國柱、肖權轉讓糾紛

民事裁定

案號:(2014)民申字第1702號

案情簡介:二審判決確認了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寶檢訴刑不訴(2009)2號不起訴決定書的真實性,根據該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李國柱系以非法挪用的資金進行出資,故該節爭議事實已經查明,姜文松認為原判決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關於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出資是否導致出資無效的問題,由於貨幣是種類物,貨幣佔有人推定為貨幣所有人,因此貨幣出資投入公司後,公司作為善意相對人即對該筆貨幣出資享有所有權,出資相應轉化為公司的獨立財產,故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並不影響出資行為的有效性,亦不影響出資人據此取得的初始股東資格。對於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進行出資的行為,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處罰該違法犯罪行為,並有權以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股權,即追繳出資人已經取得的股權,剝奪其股東資格。本案中,根據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和處理結果,因李國柱具有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已退還全部贓款等情節,決定對李國柱不起訴,故司法機關最終並未對李國柱利用涉案資金取得的股權予以處置及追繳。因此,李國柱仍然具有合法的股東資格,並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姜文松關於李國柱因股東資格無效而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該案例將前述(2009)魯民再字第4號的裁判觀點糾正了過來,最高院在本案中認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並不影響出資行為的有效性,亦不影響出資人據此取得的初始股東資格。同時,最高院結合本案案情認為,只要司法機關未追繳出資人取得的股權、剝奪其股東資格,出資人仍可以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結語

因此,從這兩個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對於“出資人出資來源非法,是否影響其股東資格”該問題的態度有了明顯的轉變,即從之前的“否定股東資格”到現在傾向於認同:出資人出資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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