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寧都一對男女因婚約起糾紛,致人輕傷獲緩刑

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婚約關係而引起的財產糾紛,糾紛中被告人肖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寧都一對男女因婚約起糾紛,致人輕傷獲緩刑

網絡圖片

2014年肖某與黃某確定婚約關係,2015年雙方生育了一個女兒,2016年雙方感情發生變化。2017年1月27日下午肖某到黃某家想接黃某回家過除夕、吃年飯未果。當天晚上8時許,肖某及其家人、朋友共四、五人再次來到黃某家中,要求黃某與其一起回家過除夕、吃年飯被拒絕。為此,肖某要求黃某退還訂婚彩禮,雙方從而發生爭執,期間肖某用拳頭連續擊打郭某(系黃某的母親)的頭、面部,造成郭某口鼻受傷出血並倒地。經寧都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郭某雙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其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被告人肖某於2017年3月7日至寧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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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未能理智處理因婚約關係而引起的財產糾紛,故意傷害他 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案發後肖某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黃某在處理因婚約關係引起的財產糾紛時,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肖某賠償了被害人郭某因人身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郭某的諒解,化解了矛盾,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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